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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镜
【今天我当班】他点燃了那场大火,但最后却无罪释放……
2019-04-28 09:39:00  来源:兴化检察院

  兴化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曹 军

  世界上不可能有两起完全相同的案件,

  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审慎对待每一起案件。

  这起案件一直躺在我的记忆长河中,有时我会讲给年轻的检察官听,它时常也会在我办理案件时,跳出脑海,提醒着我,审慎对待每一起案件。

  这是一起放火案件,94年的时候,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类的主要罪名,不像现在,实施放火犯罪的不多见了。实施放火的是一名年轻人,李强(化名)因为与父亲闹了矛盾,一气之下,点燃床上的被褥,继而引发大火。村民们纷纷想要泼水施救,但都被李强拦下,阻止村民救援。村民们只好眼睁睁看着李强家的三间房屋都被大火吞噬。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很快将待在现场的李强抓获,查明案情后,以涉嫌放火罪对李强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

  我承办了这起案件。

  那个时候,放火罪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因为农村家家户户都是木结构的房屋,晒谷场上到处堆砌着草堆,一旦起火,很容易蔓延开来。曾经有过案例,有人在晒谷场上放火烧了一垛草,虽然最终被扑灭,但还是被定为放火罪,因为晒谷场上草垛连着草垛,上面又有高压线,这火燃起来,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

  而这件案件可是三间房屋哇,怎么看着,都比烧一垛草性质要严重吧!但我翻开案件卷宗,却发现了不一样。李强家位于村子居民区,与周围邻居相隔不远,仅仅隔一条2、3米的巷道。在正常情况下,我们往往会判断李强放火的行为会危及到附近村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但本案是在未有人施救的情况下自然燃烧,仅导致李强家房屋坍塌,没有对周围村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果本案是村民扑灭了大火,那按照我们习惯性推理,往往会认为李强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而这起案件中,结果已经证明了李强实施放火的行为客观上不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我认为李强不构成犯罪!

  当时,时任扬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张阶平恰好在兴化检察院调研,因为放火罪作为严重刑事犯罪,当时作出不捕决定的几乎没有。但张阶平检察长听了我的汇报后,非常支持我的决定。

  于是,我以不构成犯罪对李强不予批准逮捕,并向公安机关详细充分说明了不捕理由,得到了公安的认可,公安机关很快对李强撤案,不作为犯罪处理。

  我想,我们检察官在审查判断证据的时候一定要严谨,不能想当然进行自认为“合理”的推断,个人主观认为的“合理推断”不一定会发生,甚至根本不会发生。所以,在办案中,我们作出判断要有理有据,对待自己不懂或一知半解的领域,不能以生活经验来推断,必要时邀请专家介入给出专业的意见。这不仅仅是一名检察官应有的理性思维,更是对每一起案件负责,对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