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近年来,我院干警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个别干警报告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干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效落实,现将《制度》再次发给你们,望各部门督促干警落实相关规定,所有干警对照《制度》,将今年来发生的需要报告的事项,于2016年9月8日前填好《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干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附件:1、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干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纪检组、监察室
2016年9月6日
附件1: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干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05年4月15日)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院检察干警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管理监督,有效地规范干警行为,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树立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促进检察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本院干警、职工个人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报告;
(一)、关于住房(购汽车)事项的报告;
1、本人买房、卖房、建房、调换住房的情况。
2、本人一次性装修住房价值超过十万元以上的情况。
3、本人在外临时租住房或对外出租房屋的情况。
4、家庭成员购买汽车的情况。
(二)、关于家庭事项的报告;
1、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子女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2、配偶、子女经营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和直系亲属经营经济实体的情况。
3、个人及家庭成员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4、夫妻关系、婚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受到执纪、执法部门查处或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
(三)、关于可能影响办案事项的报告:
1、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委托他人说情,打听案件的情况。
2、案件当事人委托他人进行宴请或提供娱乐休闲活动,本人事先不知情,事后知道的情况。
3、接收本院尚在办理的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宴请或提供娱乐休闲活动的情况。
(四)、外出活动事项报告:
1、个人因私事出国(境)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学习的情况。
2、本人外出期间有见义勇为的事迹。
3、本人外出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当地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
(五)、关于收受礼品事项报告:
1、在公务活动中接受了难以拒绝的或事后发现属于不应该接收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应及时报告并上交纪检监察部门登记。
2、检察人员在人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应在7日内报告上交。
3、无法拒绝接收了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委托他人送的烟、酒等礼品,必须到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再送行装(办公室)保存,不得私存。
(六)、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本制度第一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 15天内填写《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书面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表》,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报告。
第三条 报告人为部门负责人的,填好《报告表》后,向院分管领导报告; 报告人为党组成员的,填好《报告表》后,向院党组书记报告;其他人员填好《报告表》后,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四条 接受报告人在接到《报告表》后三天之内将《报告表》送交纪检组、监察处统一保存。干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对报告人需要答复的事前报告,接受报告人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 本院干警、职工应按本制度规定如实详细报告事情经过和处理结果。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情节一般的,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违法的,则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此制度的执行,纪检监察、政工部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每半年向院党组报告一次。
第八条 本制度同样适用于基层院党组成员。
第九条 报告表统一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到各部门。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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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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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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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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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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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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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审 阅 或 组 织 答 复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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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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