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我市创建“生态经济示范区”为契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环境保护监督,共建美丽兴化,保障和维护全市建设,决定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专项监督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重点
要立足本市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环境污染状况,从以下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着力建设“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洁净宜居”的美丽兴化。
1、工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工业企业在生产活动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各种废渣,以及有毒性、腐蚀性的,有强化学反应的、能传播疾病的废弃物违规堆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电镀、加工金属制品企业将清洁、热浸、钝化等环节产生的重金属污染物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环节违法处置有毒有害危险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2、农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违法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大量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环境污染的;违规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大棚薄膜造成环境污染的。
3、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不达标排放,污泥没有得到妥善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生活污水污泥违规排放渗滤液造成环境污染的;违规处置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等含重金属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工作措施
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突出打击违法排污破坏环境刑事犯罪,严肃查办违法排污破坏环境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职务犯罪,加强对违法排污破坏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
1、加强“两法衔接”工作。加强与公安、环保、国土、水务、农业、林牧业等部门的交流沟通,通过参与联合执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搭建起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环保领域渎职犯罪和支持起诉线索移送工作平台。提前介入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引导侦查,强化对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确保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不枉不纵。依法及时妥善处理违法排污导致的涉法涉诉案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形成“调解先行、民生优先、多方联动”的污染纠纷化解模式。
2、健全督促起诉机制。探索在环保领域建立一套运转高效、统筹合理的督促起诉机制,努力形成行政、司法双轨并行的治理局面。针对违法排污对环境破坏性大,且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治理工作难度大的情况,综合运用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推动适格主体以原告身份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帮助环境侵权受害人挽回损失。
3、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经环保部门检测环境中有机污染物超标排放要予以重点关注,尝试将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作为监督的重点。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侵害状态,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起诉的情况下,我院进行前期审查,开展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工作,经评估符合立案条件的,提请泰州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4、深挖职务犯罪。加强线索摸排,全院各部门要了解涉及专项活动的案件线索,通过查询“两法衔接”信息平台、追踪新闻媒体报道等方式,对近年来行政机关办理的违法排污污染案件进行梳理,重点摸排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或者滥作为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对相关证据进行封存、固定。在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的情形下,探索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发现污染事故背后存在职务犯罪可能的,要坚决查办。
5、参与环境综合治理。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等监督手段,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主动修复或愿意修复生态环境的,依法从宽处理,引导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地消除犯罪危害后果。对法院作出的裁判,加强跟踪,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判决,履行整改义务,促进生态环境恢复。与相关环境执法部门深入基层,就违法排污涉及的民情动向、法律适用、行政履职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发现存在环境执法机制不全、保护管理体制运行不畅、保护边界不明等执法监管问题形成调研报告并报党委政府。
6、拓宽环保宣传载体。充分运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动态信息,营造强大宣传声势,时刻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进一步畅通民生热线、信访接待、电子信箱等接访渠道,并会同职能部门在案件高发区设立展板,公布举报电话,切实激发群众参与检举和揭发的热情。针对危害违法排污主要发生在农村并和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特点,充分发挥戴南、安丰检察室等农村基层平台作用,积极开展送法下乡、以案释法、现场接受咨询等普法活动,进一步增强农民群众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工作要求
全体检察干警务必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违法排污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打击违法排污工作的实质内涵,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创建“生态经济示范区”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在行动上紧跟市委新的思路和步伐。
1、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策指导、依法履职的基本原则。主动向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积极寻求支持。成立以钱飞检察长为组长、相关院领导为副组长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专项活动开展。刑事犯罪立案监督、民事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与行政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统筹部署,同步开展,相互配合。
2、加强协作配合。积极争取上级院的业务指导,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专项活动深入开展提供司法保障。加强本院内部协作,建立健全集约化监督机制。加强与环境保护等行政机关的联系,拓宽合作空间,共同推动专项活动的开展。
3、积极引导取证。通过联席会、研讨会、业务咨询等途径,与公安、环保等部门定期研究疑难复杂案件,从鉴定机构、高校等聘请专家协助办案,引导和帮助相关职能部门就违法排污案件的违法性、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事实开展取证工作,共同解决取证难、固证难、认定难等问题。
4、增强办案能力。各部门要开展打击违法排污等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加大对违法污染领域开展检察监督的调查研究。积极学习全国其他省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例,及时总结办案经验,为专项活动全面深入开展提供有益借鉴。
四、实施步骤
本次活动时间为2017年4月至2017年底。具体步骤如下:
1、动员学习(2017年4月1日—2017年4月15日)
各部门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抓好专项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投身到专项行动中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重点违法排污案件,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2、公益调查(2017年4月16日—2017年5月31日)
通过走访、现场查看以及新闻媒体、网络舆情等多种途径,深入排查,全面了解本市范围内违法排污导致的环境污染基本状况,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对违法排污问题开展整治活动的建议和对策,推动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3、案件查办(2017年6月1日—2017年9月30日)
通过本次专项活动,细致疏理,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深度挖掘案件线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有目的地选择一件或一类在当地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案件作为工作重点,确定工作方向,成功办理一批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
4、建立机制(2017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通过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在全市环境保护领域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侧重建立环保、公安、法院、检察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共同探索环境执法司法保护的新模式,使环保行政执法与民事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共同构筑环境保护屏障。
附件2: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成立“开展打击
违法排污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加强对我院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专项监督活动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建筑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组 长:党组书记、检察长 钱 飞
副组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申玉军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曹 军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成广进
检委会专职委员 王 兰
党组成员、反贪局局长 宋思贵
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陈卫华
成 员:
程 婷 办公室主任
陈桂才 侦监科科长
苏 莉 公诉局局长
邵龙喜 反渎局局长
卢 蓉 预防科科长
任 海 民行科科长
钮 键 控申科科长
智俊祥 人监办主任
仇旭东 戴南检察室主任
吴振华 安丰检察室主任
周 娴 反渎局综合科科长、研究室主任、创新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行科,由成广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任海、周娴、程婷、徐永亮同志任副主任,卜铁进、徐蓓、杜莹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附件3: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专项监督活动”
的任务分配方案
为部署落实我院《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各项工作任务要求,充分发挥本院相关部门职能优势,积极利用“两法衔接”机制,采取刑事、民事与行政检察等多种监督手段,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危害环境安全,实施违法排污行为实施有效打击,现将该专项活动任务分配如下:
一、专项监督活动中“两法衔接”工作的开展
1、日常监管工作的开展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本院公诉、侦监、反渎、民行等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与公安、环保、国土、农业、水务、林牧业等部门的交流沟通,重点围绕环境保护方面因工业生产、化工废物、农业养殖与农药污染以及生活垃圾等违法排污事件,加强执法信息的通报与反馈,采取参与行政执法单位联合执法、参与违法排污事件调查、处理、跟踪整改监管或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做到专项活动全程留痕、信息移送衔接有序,以形成与与行政执法部门齐抓共管的有利局面。
具体分工为:
侦监部门负责参与水务、农牧业部门涉及执法履职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非法排污事件的查处工作和相关跟踪监管事项。
公诉部门负责参与公安部门所属各大队、派出所在执法履职过程中,所发现各类非法排污引发的治安事件以及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和相关跟踪监管事项。
反渎部门负责参与国土部门所属执法监管大队以及各乡镇国土所在行政执法履职过程中,发现各类非法排污引发的非法排污事件的查处工作和相关跟踪监管事项。
预防部门负责参与城管、住建(涉及自来水供应)部门及所属执法监管大队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城、乡镇各类非法排污引发的非法排污事件查处工作和相关跟踪监管事项。
民行部门负责参与环保部门所属执法监管大队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因各类非法排污引发非法排污事件查处工作和相关跟踪监管事项。加强与研究室联络沟通,跟进了解专项活动进展情况,适时参与职能部门与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调查活动,对专项活动中重大事项或矛盾纠纷处理,牵头多部门组织开展联席会议,会同研究室提出解决方案,及时报请领导决定。
戴南及安丰检察室负责参与本检察室所驻乡镇及周边区域各乡镇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因各类非法排污引发非法排污事件的查处工作和相关跟踪监管事项。
控申部门负责将涉及各类非法排污引发当事人申诉、信访接访事项,依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职能划分,分类型及时移送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同时做好息诉化解矛盾工作。
人监办负责组织联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开展非法排污事件的监管和听证相关事宜活动。
研究室负责对本院各职能部门专项监督活动实施工作开展形成的活动资料进行分析调研,并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各项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部署。对本院开展违法排污专项活动情况形成综合性调研报告,报院领导及上级院相关部门。
办公室负责协助研究室对本院开展非法排污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信息宣传资料收集整理提出指导意见。
2、专项监管工作的开展
本院各职能部门按照任务分工,负责对相关挂钩行政执法部门因工、农业生产、生活等领域,涉及环境保护突发性非法排污事件,开展的各类专项检查或督查行动,应安排专人参与事件调查、处理、监管全过程,做到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活动信息报送全程留痕。
3、专项活动信息与线索的管理
按照任务分工要求,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专项监督各阶段工作的活动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及时报送本院民行科汇总管理,并对图片与视频作必要的文字说明。对参与专项活动中发现的涉及职务犯罪、刑事犯罪以及民事、行政监督的各类案件线索,应当先报民行科登记管理,经民行科分类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对线索处理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二、违法排污专项监督活动中职能部门线索排查要点
刑检部门及戴南、安丰检察室:围绕参与行政执法单位违法排污事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线索,提前介入对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引导侦查,并开展立案、侦查和审判监督活动。对专项活动中发现涉及职务犯罪或者环境民事损害以及行政不作为或违法履职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线索,移送民行科分流处理。
自侦、预防部门:围绕参与行政执法单位违法排污事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能部门不作为或滥作为或执法中贪贿行为线索,对相关证据封存、固定。对专项活动中发现涉及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线索或者环境民事损害以及行政不作为或违法履职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线索,移送民行科分流处理。
民行部门:围绕参与行政执法单位违法排污事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环境民事损害以及行政不作为或违法履职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线索,开展前期审查、调查取证和评估鉴定等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怠于履职、违法履职行为,督促其依法履职,对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及时启动诉前程序。对发现职务犯罪及刑事犯罪案件线索的,进行分流处理。
三、专项监督活动中典型事例与经验做法的宣传报道
各职能部门按照本院制定的专项行动目标任务分配方案,对相关活动行为应做到全程留痕,保存相关图片、文字、视频资料,对特色工作、典型做法可采取多种形式和多种途径,利用网络、报刊媒体及时宣传检察工作成效,对专项工作实施工作确有成效、宣传报道收到良好效果的本院各职能部门,院政治处将建议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