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的规定
2017-10-17 09:51:00  来源: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转变机关作风,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院党组研究,修订本规定:

一、严格工作时间。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严守工作岗位。上班时间不得空岗缺岗,如需要外出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本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去向、时间,并保持手机畅通。

三、保持工作秩序。保持办公场所整洁,上班时间不得在办公区域串岗、喧哗、打扑克、下棋、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吃零食等,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做到当天工作当天完成,不积压、不拖延、不失误,严禁办事拖沓、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现象。

五、注重礼节礼貌。对外来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服务周到。

六、注重仪容仪表。着装要规范,做到衣冠整洁,讲究仪表,不得着背心、短裤、拖鞋上班。

七、作风要正派。不准传播小道消息,不准随意攻击、诬陷、诽谤他人,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

八、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

九、各类会议、活动按照要求参加,凡是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书面向政治处请假。

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及时请示报告有关问题。

十一、院检务督察队每周要进行一至两次督查,对督查结果要在院内网公布。

十二、个人没有正当理由违反工作纪律达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1.本院督查通报3次以上(含本数,下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被泰州市检察院督查通报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被兴化市级以上纪委(含本级)及省检察院督查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同时,视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4.凡被督查通报的,相应扣发作风考评有关奖金。

十三、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和整改。部门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部门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1.被本院督查通报超过5人次的;

2.本部门人员被泰州市检察院督查通报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 本部门人员被兴化市级以上纪委(含本级)及省检察院督查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同时,视情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4.凡被督查通报的,相应扣发部门负责人作风考评有关奖金。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纪检组、政治处负责解释。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15416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