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我院司法警察“职能进办案流程、人员进办案组织”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司法警察“两进”工作由检察长统一领导,业务部门员额检察官具体指挥,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任务;坚持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执勤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有效证件,根据案情需要,携带必要的警用装备及执法记录仪,特殊情况下可着便装。
第四条 业务部门需要司法警察出警协助工作时,需提前一天登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视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申请用警。紧急情况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先出警,任务结束后一天之内完善相关用警审批手续。
第五条 执行传唤、拘传。
(一)刑检一部、二部需要传唤或拘传犯罪嫌疑人的,由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通过平台申请用警,并送达有关执行法律文书,司法警察部门接到用警申请后,及时通过系统派警,明确执勤司法警察,并通知承办检察官。
(二)执勤司法警察接到派警任务后,向承办案件检察官了解被传唤人的基本情况,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执勤预案。
(三)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负责与公安承办人联系,执勤司法警察赴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执行传唤、拘传,必要时可以商请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协助执行。
(四)犯罪嫌疑人有影响正常传唤或拘传的正当理由时,执勤司法警察应当立即报告案件承办检察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按规定使用械具强制执行。遇重大情况时,必须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五)传唤、拘传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交业务部门。
第六条 协助远程提审。
(一)刑检一部、二部使用远程提审,由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通过平台申请用警,并及时将提讯证交司法警察部门。
(二)执勤司法警察在接到派警任务后,与业务部门书记员一起提前到达看守所,凭提讯证将犯罪嫌疑人提押至指定讯问室。
(三)执勤司法警察应遵守审讯纪律,不得做与执勤无关的事件,不干扰、不打断,不诱导远程审讯。不得无故离开讯问室,应时刻关注犯罪嫌疑人动向,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看守所。
(四)讯问结束后,由书记员负责告知、校对笔录等工作;执勤司法警察负责履行还押手续,提讯证经看守人员签字盖章后及时交案件书记员。
第七条 协助执行拘留、逮捕。
(一)刑检二部需要对留置的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或逮捕的,由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通过平台申请用警,并及时将拘留、逮捕法律文书交司法警察部门。司法警察部门及时通过系统派警,明确两名或两名以上执勤司法警察,并通知承办检察官。
(二)执勤司法警察接到派警任务后,应向承办案件检察官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思想动态,听取检察官的意见,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执勤预案。
(三)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与公安机关办理协助执行手续,在检察官指挥下,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纪律,告知权利,责令其在拘留证、逮捕证上签名或者捺指印,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应当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
(四)对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防止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被劫持等事故的发生,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
(五)对女性犯罪嫌疑人,可派一名女警协助执行。
(六)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执勤法警应当及时送看守所羁押,执行完毕后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交案件承办检察官。
第八条 司法精神病鉴定押解
(一)刑检一部、二部需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异地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由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通过平台申请用警,司法警察部门及时通过系统派警,明确两名或两名以上执勤司法警察,并通知承办检察官。
(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由承办检察官报请分管领导办理提押出所手续,并交执勤司法警察。执勤警察持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提押出所手续和检察官一起到看守所办理提押工作。
(三)提押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应当使用囚车押解,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全程使用械具。
(四)押解前,执勤法警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立即查扣并及时向检察官报告;执勤法警负责押解途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到达精神病鉴定机构后在检察官的指挥下配合开展精神病鉴定工作,防止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被劫持等事故的发生,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
(五)还押时,提解证由看守人员签字盖章后带回,交案件承办检察官。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由检察官负责与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当地派出所联系负责带回。
第九条 重大敏感案件保护公诉人出庭。
(一)刑检一部,二部对重大敏感案件出庭需要司法警察提供保护的,由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通过平台申请用警,司法警察部门及时通过系统派警,明确两名或两名以上执勤司法警察,并通知承办检察官。
(二)执勤法警负责与承办检察官对接,了解案件性质、涉案人数,出席法庭检察人员人数等情况,制定安全处置预案。
(三)依照有关规定携带警械具,重点保护好往返法庭、开庭期间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遇有聚众围攻、殴打出庭公诉检察人员的,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并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保护检察人员人身安全。
(五)对于重大、敏感等案件,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提前与法院、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条 协助自行补充侦查工作
(一)刑检一部、二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进行主证主罪复核,现场勘验检查、自行补充侦查需要司法警察协助的,由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通过平台申请有警,司法警察部门及时通过系统派警,明确1-2两名执勤司法警察,并通知员额检察官。
(二)执勤司法警察主要履行保护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勘验现场实施安全警戒,维护讯问或询问场所的工作秩序等职责。
(三)执勤司法警察应当注重与地方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的密切配合,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寻求上述机关的协助,必要时可以使用戒具。
(四)执勤司法警察不得充当案件的调查人员,书记员、见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第十一条 维护控申信访场所安全。
(一)控申部门对重大敏感信访接待工作需要司法警察维持秩序的,由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通过平台申请用警,司法警察部门及时通过系统派警,明确1-2两名执勤司法警察,并通知员额检察官。
(二)对以暴力手段胁迫、殴打接访人员的,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保护接访场所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对来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
(三)对破坏、冲击接访场所和检察机关办公场所秩序的不法分子,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戒具,并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协助民行部门调查取证工作
(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需要司法警察协助调查取证的,由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通过平台申请用警,司法警察部门及时通过系统派警,明确1-2两名执勤司法警察,并通知员额检察官。
(二)协助调查取证,包括协助民行部门检察官开展公益诉讼、民事行政调查取证、配合技术部门实施现场勘验和检验鉴定等工作。
(三)员额检察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必须制定调查预案和调查提纲,司法警察在预案中负责协助调查取证工作,执勤法警应当主动向员额检察官了解协助工作的重点,了解调查现场及周围环境,明确人员分工。
(四)在协助调查过程中,执勤法警对检察人员有安全保护责任,防止遭受不法侵害,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调查工作正常开展的,司法警察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将其带离现场。执勤警察负责警戒勘验、检查现场,防止被调查物品被转移。
第十三条 协助刑事执行检察
(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需要司法警察协助工作的,由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通过平台申请用警,司法警察部门及时通过系统派警,明确1-2两名执勤司法警察,并通知员额检察官。
(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开展收监执行检察、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等工作可以申请司法警察协助。
(三)执勤司法警察主要承担保护检察人员人身安全、协助收监收押、维护特定医疗场所、听证场所秩序等工作。
第十四条 司法警察在参与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履职规定,因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