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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1800公里,检察官上门宣布不起诉决定
2019-05-10 09:32:00  来源:兴化检察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潘明艳(化名)不起诉。”

  近日,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依法向潘明艳宣布了相对不起诉决定,而这一幕发生在离江苏兴化1800公里的贵州省黔西县。

  2019年3月11日,兴化市检察院受理了潘明艳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经审查,2017年年底至2018年3月,潘明艳与其丈夫蔡刚全(已判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阎永军(已判决)等人出售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信息为贵州省毕节市大方交警大队辅警刘伟遂、陈涛(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公安内网查询获取并提供,共计获利177317元。

  蔡刚全已于2018年11月16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正在服刑。潘明艳的年龄今年才得以查清,移送起诉,因潘明艳犯罪时未成年,兴化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承办了此案。

  按照规定,潘明艳需到兴化市检察院接受讯问,但检察官联系发现,潘明艳生活困难,独自抚养八个月大的儿子,无人可以托付。而最为经济的交通方式火车,需要两天两夜的时间,婴儿根本无法承受这么长时间的颠簸。

  潘明艳在电话中表示认罪悔罪,检察官经向领导请示,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明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悔罪,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考虑认为可以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4月8日上午10点,检察官与兴化公安干警一道启程,晚上8点到达贵州省黔西县。4月9日上午9点,检察官在黔西县检察院见到了抱着孩子的潘明艳。

  公安老大哥见状主动帮潘明艳带孩子,让讯问顺利进行,潘明艳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后悔。

  讯问后,检察官通过电话向院里汇报了详细情况,并将审查报告、不起诉决定送给领导审批。根据检察官讯问了解的潘明艳实际情况,检察长依法签发了不起诉决定。

  4月10日上午9点,在黔西县检察院不起诉宣布室,检察官对潘明艳宣布了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公安的同志告知了取保候审金的领取方式,并帮她进行了协调。

  “谢谢检察官,大老远的过来,”抱着婴儿的潘明艳连声道谢,“吸取这次教训,我要靠自己让宝宝生活过得更好。”

  “一定会的。”检察官微笑送上祝福。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