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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工业松香拔毛:一个行业不该有的“潜规则”
2018-10-25 11:11:00  来源: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日至4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邵某某在合伙经营某草鹅养殖场内,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宰杀草鹅,并使用工业松香加热的方式对屠宰的草鹅褪毛。后被告人陈某某、邵某某将使用工业松香褪毛的光鹅销售至陈堡镇、茅山镇等地农贸市场供他人食用,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40万余元。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陈某某、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某某、邵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判处禁止令;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判处禁止令。

  【检察官说法】

  使用工业松香拔毛,受污染的家禽被人体摄入后,会引起人的神经中枢兴奋随后麻痹,造成消化道、肾脏受损,如果长期食用,毒素堆积在体内,还会造成人体重金属超标,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因此,本案四名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禁止令,是指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本案判决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制令是一种配合刑罚起辅助预防作用的强制性约束措施。

  【检察官提醒】

  松香分为两种,一种是食用松香,一种是工业松香。食用松香颜色较浅,纯度高,杂质相对较少,食用安全性高,但价格比工业松香昂贵许多;而工业松香颜色较深,粘性强,含铅量较高,价格相对便宜。因此本案被告人在讯问中承认,虽然明知工业松香禁止使用,但工业松香价格低,而且拔毛效果更好,所以为了降低成本、加快拔毛速度,很多小作坊都违法使用工业松香,而且是连续加热反复使用,这个方法几乎成为宰杀活禽行业的“潜规则”。

  使用工业松香为生禽除毛是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的薄弱,更是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的淡漠。所有的食品行业从业人员都应当引以为戒,民以食为天,食品则应当以安全为先。工业松香在加热的过程中会发出浓烈刺鼻的气味,附近的群众有所发觉应当立即举报,维护“舌尖上的安全”人人有责。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