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不给工钱玩“躲猫猫”?检察官析案说法
2018-04-28 10:07:00  来源:正义网

  基本案情:

  赵某原是兴化市一家餐饮店老板,2016年下半年开始经营不善,拖欠14名员工2016年8月份至12月份工资达人民币75750 元,且其于2017 年1月份开始居无定所,更换手机号码无法联系,经过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然拒不支付员工工资。日前,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就赵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具有如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数额较大”,一种情形是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另一种情形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报酬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用人用工单位一定要信守承诺,诚信做人,遵纪守法,万不可突破法律底线。否则最终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不仅身败名裂,还会在高墙之中品味后悔的苦果。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只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了,用人用工单位才不敢肆意拖欠劳动报酬,共同维护健康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