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方公布十大"环保类、食药类"典型案件
2018-04-16 14:45: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自最高检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突出立案监督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建议移送力度和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3月20日,江苏省检察院举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简称“两个专项”立案监督)工作推进会,会议对在2017年全省检察机关“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典型案件评选活动中获评的10件“环保类”典型案件和10件“食药类”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十大“环保类”监督案例 

  1.“爬行天下”网站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

  【简要案情】

  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在针对丁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过程中发现,2016年3月,丁某通过“爬行天下”论坛与卖家联系购买一条约60公分网纹蟒(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与论坛中介签订中介合同后,通过支付宝支付1500元给论坛,包括中介费30元。通过对“爬行天下”网站进行研究,发现该网站向网友提供爬行动物交易的发帖平台,建立“市场交流”、“中介服务”版块,发挥中介和担保作用,并收取销售价格2%的中介费用,内有大量涉及非法买卖珍贵野生动物的交易情况。

  【监督过程】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针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案专项监督,梳理2016年以来办理、监督的涉及买卖珍贵野生动物案件,发现该类案件中均存在涉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爬行天下”网站进行发帖、交易等情况。遂针对该网站,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网络勘验,经初查发现,该网络有从事广告推广、为出售、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2017年9月6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9月21日,公安机关对“爬行天下”网站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保护动物案立案侦查。

  2.施卓等污染环境案

  【简要案情】 

  南京特种油厂(南京财经学校校办工厂),1976年3月10日开业,工厂地址为本市秦淮区夹岗门81号,主要生产乳化油,用于机床冷却、润滑。因该厂生产设备老化,该厂在生产过程中油污跑冒滴漏现象较为严重,同时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抛洒现象,导致厂区油污严重。该厂无生产污水排放系统,遂分别于2000年左右、2014年8月建设隔油池,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械油及废乳化液等聚集到隔油池中,并铺设暗管与隔油池连接,使用潜水泵将含有废机械油及废乳化液等的污水排放到厂区水塘。  

  【监督过程】

  秦淮区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南京特种油厂存在设置暗管排放油污的线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会同区环保局现场考察,发现该厂存在污水直接排放到水塘中,污染周边环境的情况,立即要求区环保局对该厂内水塘水质进行检测,在检测结果的基础上,经认真分析研判后认为,被污染的水质符合“有毒物质”的界定标准。秦淮区院于2017年5月14日向区环境保护局制发《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区环境保护局于当日将上述案件线索移送秦淮公安分局,次日,秦淮公安分局对施卓人等8人立案侦查。秦淮区院于2017年6月21日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施卓等6人,以无逮捕必要不捕2人。  

  3.小雷山倾倒危险固废案

  【简要案情】

  2016年5月9日晚,犯罪嫌疑人张云、周奇指使他人将浙江海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工业固体废物再生硫酸钠80吨运至宜兴市张渚镇善卷村小雷山山顶欲倾倒。其中,51.59吨倾倒在小雷山山顶,28.46吨倾倒在丁蜀镇陶源村一废弃宕口处。当晚因群众举报而案发。经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固体废物为含重金属铬的危险废物。经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评估,此次环境污染损害费用共计1239956元。

  【监督过程】

  宜兴市环保局将该案移送宜兴市公安局,由于对该案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争议,公安机关一直未予立案。2017年3月23日,宜兴市院依法向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于当日主动立案,宜兴市院现已对2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4.金杰等污染环境案  

  【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金杰、唐惠良、张格等人经与犯罪嫌疑人孙荷生(另案处理)合谋,利用其承包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消泾村十亩滩填土复耕工程之机,于2014 年6 月由金杰以上海惠宾码头名义与孙荷生(太仓市完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十亩滩回填工程转包协议书,并约定由张格从上海市宝山区张庙环卫所、月罗环卫所等地组织建筑垃圾、装潢垃圾等固体废物运至金杰的惠宾码头,唐惠良组织渣土运至金杰的惠宾码头,顾孝中(另案处理)在金杰的惠宾码头负责船只调度,将填埋废物运至阳澄湖镇消泾村十亩滩,金杰提供挖机在惠宾码头和十亩滩工地装卸,陈伟良(另案处理)负责现场施工,王永元负责现场监工。自2014 年6月至2016 年5月期间,持续向阳澄湖镇十亩滩填埋渣土、建筑垃圾、装潢垃圾等固体废物,累计120多万立方米。

  根据相城区环保局调查,十亩滩填覆区东西宽约266米,南北长约300米,填覆高度离地面约1米左右。该地块原为废弃鱼塘,现表面有淤泥状物、建筑垃圾等。在填覆区洼地区域,有深色渗滤液。经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有毒有害物质调查报告,“倾倒的固体废物样品中检出了铜、锌、铅、镍、铬、镉、砷、汞等重金属污染物”,“可认定本次违法倾倒的固体废物为‘有毒有害物质’,生态损害费用达4.8亿元。”  

  【监督过程】

  2016年7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苏州协调联络组收到群众举报反映阳澄湖镇农产园十亩滩存在非法填埋外来垃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问题。7月27日,江苏省环保督查组第三组至阳澄湖镇就该问题进行现场督办。后阳澄湖镇政府协调各部门召开相关联席会议,相城区院在相关联席会议中获知该项工作。2017年5月17日,相城区院建议区环保局将十亩滩污染环境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区公安分局于5月22日立案侦查。该院于2017年7月13日对犯罪嫌疑人金杰、张格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王永元、唐惠良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5.史友来非法采矿案

  【简要案情】  

  2016年1月至5月间,犯罪嫌疑人史友来伙同张加美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采砂船先后53次在长江张家港市段水域进行非法采砂达35200余吨,价值442000元。  

  【监督过程】  

  张家港市检察院在办理张加美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中发现,2016年1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张加美,伙同采砂船老板史友来,在其员工苏海波、赵友宝的协助下,在明知史友来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42次在长江张家港段水域进行非法采砂达28000余吨,涉案数额30余万元,已达立案追诉标准。但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并没有对史友来立案侦查。张家港市院于2017年9月22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该局作出立案决定。

  6.范宜新等污染环境案

  【简要案情】

  2017年2月22日,江都区263领导小组在检查中发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川工业园区一废品收购点贮存有大量医疗垃圾,随即将该线索通报江都区院以及公安、环保等部门,江都区院立即指派两法衔接工作人员会同区公安局龙川中心派出所和区环保局监察大队相关人员一起到该废品收购点调查,发现大量医院使用过的药瓶和输液瓶等,并混有针头、注射器、输液管等,后经调查,该收购点贮存的医疗垃圾是犯罪嫌疑人范宜新受犯罪嫌疑人杨小平委托,从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回收后暂时储存在该收购点,然后由杨小平运输至其个人经营的杨小平塑料加工厂进行加工,2017年2月23日,江都区院会同区公安局龙川中心派出所和区环保局监察大队相关人员又一起到杨小平塑料加工厂调查,同样发现大量混有针头、注射器、输液管等的药瓶和输液瓶混合物,并且范宜新、杨小平二人均无医疗废物处置资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监督过程】  

  为配合全国263专项整治行动,积极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和法律监督的职能,江都区检察院主动与区263领导小组加强沟通,并加入领导小组微信群,随时关注相关线索。在2017年2月22日接到领导小组通报的该线索后,立即指派两法衔接工作人员会同公安、环保部门赴现场调查,在初步判断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后,主动与环保、公安部门商议调查方向和重点内容,后在环保部门对现场医疗废物进行称重并认定为危险废物的情况下,敦促环保部门将线索移交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开始对于案件定性及证据认定存在疑问,故未立案,江都区院遂调取环保部门材料,从法律适用和证据认定角度,审查认为范宜新、杨小平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并于2017年4月26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书后认真审查并对范宜新、杨小平涉嫌污染环境罪案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5月23日对二人取保候审,目前该案已由检察机关诉至法院。

  7.严定柱非法采矿案

  【简要案情】  

  2014年8月14日,江苏省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海洋与渔业局联合通告洪泽湖水域禁止采砂。2016年1月犯罪嫌疑人严定树、顾学建、贝仕松(均于2017年9月28日逮捕)共同出资购买一条采砂船在洪泽湖水域非法采矿,同年4月,犯罪嫌疑人严定树又与犯罪嫌疑人严定柱、朱正远(均被取保候审)共同出资购买一条采砂船停靠在其与顾学建、贝仕松共同经营的采砂船附近进行非法采砂活动。两条船非法开采建筑用青砂共计38143.75吨,矿产品价值为人民币910491.31元。犯罪嫌疑人耿之燕、陆海、潘学军、邱军(均被取保候审)等人明知犯罪嫌疑人严定柱、严定树、顾学建等人向其销售的洪泽湖青砂为非法开采的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  

  【监督过程】  

  2017年6月16日,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在走访洪泽区水利局过程中调阅行政处罚卷宗进行审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严定柱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于当日向水利局发出《建议移送函》建议该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水利局于6月22日将该案移送洪泽公安局后,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通过巡查“两法衔接”平台密切关注该案的进展情况,发现截至6月27日公安机关仍未立案侦查。遂立即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向该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次日,洪泽公安局决定对严定柱非法采砂案立案侦查。

  8.段复军等人非法采矿案  

  【简要案情】  

  2015年8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高峰(已逮捕)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永胜(因疾病被取保候审)、谭运东(已逮捕)等人明知骆马湖已全面禁止采砂,为获得非法利益,通过贿买骆马湖监管人员为保护伞的方式,组织他人在骆马湖水域非法采砂,涉案金额人民币4000余万元。而该案的资金流主要通过犯罪嫌疑人施克敬(已逮捕)以及张华(已取保)居中予以中转。

  在审查该案过程中,发现涉案的张华银行卡记录中多次向段复军、吕新华、闫怀成打款的书证,承办检察官意识到可能涉嫌其中部分非法采矿收益的分配。于是制定了详细的讯问提纲,在对犯罪嫌疑人张华的讯问中着重就办案检察官的内心疑问进行了讯问,通过讯问得到的供述和相关书证,初步证实:

  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间,段复军明知骆马湖禁止采砂,仍在骆马湖六号标水域非法采砂,后通过张华洗砂出售,所售砂石共计价值人民币167万余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间,吕新华明知骆马湖禁止采砂,仍在骆马湖戴场附近水域非法采砂,后通过张华洗砂后出售,所售黄砂共计价值人民币263万余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间,闫怀成伙同他人明知骆马湖禁止采砂,仍在骆马湖戴场附近水域非法采砂,后通过张华洗砂后出售,所售砂石共计价值人民币480万余元。  

  【监督过程】  

  针对段复军、吕新华、闫怀成等人可能存在非法采矿、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非法事实,承办检察官和科室非常重视,并案讨论了公安报捕的相关案件,全面排除了该三犯罪嫌疑人与张华之间存在一般经济往来的可能,通过上述查证,基本证实了该三嫌疑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涉嫌非法采矿罪。公安机关对该三犯罪嫌疑人仅仅作为证人,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三人均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2017年8月15日,沭阳县检察院向沭阳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沭阳县公安局说明上述三件非法采矿案件不立案理由。后沭阳县公安局于2017年8月28日对上述三件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三犯罪嫌疑人均已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9.高磊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简要案情】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发现:自2014年4月3日以来,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高磊擅自占用新沂市合沟镇界沟村一组集体土地建设塑料颗粒厂,实际占地面积达到3542平方米。高磊占用的地块规划用途是基本农田,其建设用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高磊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新沂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1日将高磊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移送新沂市公安局,新沂市公安局未对高磊立案侦查。  

  【监督过程】

  2015年12月14日,新沂市检察院向新沂市公安局送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15年12月31日新沂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高磊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2017年5月17日新沂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新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7月26日新沂市检察院就该案依法提起公诉。  

  10.叶祖胜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简要案情】  

  2017年8月1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叶祖胜在溧阳市天目湖封湖禁渔期内,在天目湖水域沙河水库松树林附近水域,采用丝网捕鱼的方法非法捕捞,共捕获各类渔获物合计237斤。后被溧阳市天目湖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监督过程】  

  2017年8月,溧阳市院干警在工作走访过程中了解到叶祖胜在天目湖封湖禁渔期内利用高丝网和带电瓶挂浆的玻璃钢船组成的工具在沙河水库非法捕鱼情况。经调查核实,溧阳院认为叶祖胜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溧阳市院于2017年8月14日向溧阳市天目湖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要求该局将叶祖胜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溧阳市天目湖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于2017年8月14日向溧阳市公安局移送了该案。2017年8月15日,溧阳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十大“食药类”监督案例  

  1.维尔德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

  【简要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犯罪嫌疑单位武汉维尔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邱峰(另案处理)的同意下,在公司实验室内生产AZD9291药粉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向中间商及肺癌患者、患者家属销售。其中,犯罪嫌疑人周婵负责AZD9291药粉销售工作,个人参与销售并获取提成;犯罪嫌疑人刘呈祥为实验室负责人,参与AZD9291的生产,并从公司及他人处获得AZD9291药粉向他人进行销售。  

  【监督过程】  

  惠山区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周婵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过程中发现武汉维尔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公安机关未予以立案侦查。经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2.尹前勤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尹前勤、朱海军在没有出售药品资质的情况下,使用手机上以“AZ33556677”、“with159789”等微信号,在朋友圈内发布性药广告,并多次向他人出售“双效伟哥”“LOUIS16”等性药;朱海军明知尹前勤在微信出售性药多次帮助尹前勤送货。

  【监督过程】

  2017年7月3日,常州天宁区院在对天宁区市场监督部门的日常走访中了解到在市场监督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微信号为“AZ33556677”的人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药,经过研究讨论发现该举报线索有侦查价值,于是及时发出《建议移送线索函》,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后该局将该案移送给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并配合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3.食品中添加“罂粟壳”专项检查行动

  【简要案情】

  2016年9、10月份至2017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徐军安、王辉琴在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中天路经营安顺面馆期间,购买罂粟壳用于熬制调料,在面条中加入该调料销售给他人食用,后被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鉴定,该调料中那可丁含量183ug/kg、罂粟碱含量123ug/kg。

  2017年2月中旬至3月底,犯罪嫌疑人王二梅经营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仁桂面馆,使用罂粟果实,经手捏碎后,熬制酱油调料,加入面条中销售给他人食用,后被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鉴定,该调料中罂粟碱含量8.08μg/kg。

  2015年至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陆娟、马正祥(在经营镇江市丹徒区新城祥亨面馆期间,购买罂粟壳用于熬制酱油,在面条中加入该酱油销售给他人食用,后被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鉴定,送检二份酱油中罂粟碱含量分别为64.6μg/kg、45.4μg/kg。

  【监督过程】

  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开展食品添加罂粟壳专项检查行动,在对安顺面馆、仁桂面馆、祥亨面馆等多家面馆自制酱油调料进行罂粟壳快速检测时,结果呈阳性,丹徒区院了解情况后随即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监督移送案件3起。

  4.“铝包子”系列案件

  【简要案情】

  2014年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席亚兵、肖士凤在其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扬州市广陵区正泰包子店内,在生产包子的过程中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泡打粉,并销售给群众食用。经检测,其店内销售的包子铝的残留量达217.3mg/kg。

  2004年至2017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米有年在广陵区江都路528号个体经营新民茶社,自主生产经营蒸饺、包子、烧卖。在明知国家明文规定在生产膨化食品过程中不允许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香甜泡打粉”情况下,仍然在生产包子过程中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剑石牌香甜泡打粉”。经检测,抽检的肉包中铝的残留量为288.5mg/kg。

  2014年至2017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陆贵芬、陆贵俊共同在本市广陵区沙头镇天顺花园南之路55-56号大志小吃店,自主生产经营包子、烧卖、馄饨。在明知国家明文规定在生产馒头、花卷过程中不允许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香甜泡打粉”情况下,仍然在生产包子过程中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剑石牌香甜泡打粉”。经检测,抽检的肉包中铝的残留量为306.2mg/kg。  

  【监督过程】

  扬州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馒头包子店开展了专项检查行动,查出了在生产包子的过程中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泡打粉,包子铝含量不合格。广陵区检察院了解情况后随即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共监督移送案件3起。

  5.姚勇军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姚勇军、冯春兰夫妇系兴化林湖乡水产养殖户,从事水产养殖、销售20余年。2005年左右,姚向一南京人购得孔雀石绿70余斤用于螃蟹养殖消毒。为提高养殖过程中受伤鱼的存活率,2016年至今,姚勇军、冯春兰先后3次在鱼塘中投放违禁物质孔雀石绿。涉案水产养殖面积250余亩,所养殖的鱼销售约6万余斤。目前尚大量未销售的鱼在鱼塘中。  

  【监督过程】

  为深入推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今年以来泰州市检察机关聚焦食药安全突出问题,牵头公安、食药监、农委等职能部门,在全市组织开展“食药安全检察行”活动。8月28日,泰州市检察院侦监处在“食药安全检察行”走访调查中了解到,市农委在4月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从高港区一水产养殖户鱼塘内的花鲢鱼样品中检出违禁物质孔雀石绿,而该养殖户反映这些鱼从姜堰区一养殖户购进。农委对涉案的鱼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考虑该案查处可能会对水产养殖业带来负面影响,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鉴于此案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泰州市院于8月30日向市农委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并多次协调公安、农委共同研究对该案的查处,建议公安机关以事立案进行侦查。9月14日,市农委正式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9月25日,市公安局决定对该案以事立案侦查,于11月9日将本案犯罪嫌疑人姚勇军夫妇抓获归案。为确保该案顺利查处,市院侦监处迅速派员提前介入该案,围绕该案的定性、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具体的检察建议。目前检察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姚勇军夫妇批准逮捕。  

  6.张桂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简要案情】

  2017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张桂育在制作卤菜中,使用罂粟壳、罂粟秸秆烧制卤鹅及卤鹅汤汁,并在兴化市临城街道十里村其经营的卤菜摊点销售给顾客食用。当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张桂育卤菜摊点检查时,现场检测出卤鹅汤汁呈罂粟壳阳性,并查获罂粟壳、罂粟秸秆400克。经鉴定,卤鹅汤汁中含有婴粟碱74.6ug/kg 、吗啡58.8ug/kg、那可丁75.7ug/kg。  

  【监督过程】

  该案系兴化市检察院在对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张桂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但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8月16日兴化市检察院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兴化市公安局依法审查。经法院判决,张桂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7.金元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简要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金元平为获取不法利益,产生用死螃蟹加工成蟹黄、蟹肉再出售的念头,其先后从宿迁泗洪、泰州兴化等地向孙兵兵(另案处理)、“兴化老奶奶”(身份不明)等人处购得死因不明的死螃蟹,后通过托运和直接运输的方式运回盐城进行加工。犯罪嫌疑人金元平将购得死螃蟹运至在盐城市亭湖区海纯桥巷36-1号租赁的房屋内并雇佣吴学兰、孙玉妹等人进行加工,其利用大锅将生的死螃蟹煮熟,再用“签子”将蟹肉和蟹黄分离加工后包装冷冻储存,再将蟹肉和蟹黄销售给买家张瑞、李兴度(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达23.42万元。

  【监督过程】

  2017年4月20日,亭湖院在对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两法衔接工作专项督查活动中发现:涉案人员金元平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7年4月21日,亭湖院向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审查。次日,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8.李学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简要案情】

  李学华在淮安市淮阴区樱花小区菜场经营的冷菜摊点出售鸡爪、小龙虾、猪耳朵等冷菜,所售食品在樱花小区7号楼2号车库加工。2017年5月25日19时许,戴亚红在李学华的凉菜摊购买鸡爪、小龙虾、猪耳朵等食物,当日20时许,戴亚红儿子陈志强和女儿陈静食用后出现嘴唇、手指发紫等不适症状,后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根据患者发病特征和进食情况,推断可疑食物为当晚食用的鸡爪。经对李学华出售的和患者家中未食用完的鸡爪、小龙虾等冷菜进行取样,经淮安市淮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李学华冷菜摊点经卤汁浸泡过的鸡爪等食品亚硝酸盐含量超标,是本案发生原因。  

  【监督过程】

  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4日决定以李学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侦查并于7月18日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2017年7月28日收到公安机关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的书面回复函,称在收到行政机关移送的该案材料后,认为需要省级以上专业机构鉴定才可判定涉案鸡爪等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本案暂不符合认定犯罪条件,故未对李学华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侦查。2017年11月14日,法院以李学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禁止李学华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卤制品的生产、销售。  

  9.陈克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简要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家松伙同其子刘彦青、女婿朱雷在一废弃的面粉厂内使用工业明胶生产、销售食用胶囊约1.4亿粒,价值一百多万元,除当场扣押的2400万粒,胶囊已全部流入市场。经鉴定,胶囊中重金属铬含量均严重超标。  

  【监督过程】

  灌南县院在依法对刘家松、刘彦青、朱雷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批捕决定的同时,通过细致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鲁小磊、陈凡鑫生产、销售“毒胶囊”多达3亿粒,绝大部分已流入市场,且案发当天鲁小磊、陈凡鑫为逃避处罚,转移、销毁生产设备、胶囊成品和销售单据,具有串供、毁灭证据的社会危险性,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仅对鲁小磊、陈凡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2人予以追捕;另发现,克山喉科诊所医生陈克山两次向鲁小磊购买毒胶囊共计30万粒,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非法配制假药并销售,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应当予以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未予以立案, 2015年11月24日依法向灌南县公安局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次日公安机关对陈克山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2016年11月25日,陈克山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2017年2月10日陈克山二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10.王明利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明利在明知国家禁止使用非碘盐加工食品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以30元价格向他人购买非碘盐20斤,后在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太平村10组的加工点内,伙同犯罪嫌疑人王传华对腌制加工猪肉600斤,2016年7月21日被如皋市盐务局查获。经对加工场所的腌制肉、腌制盐和成品熟肉取样送检,检出腌制盐的氯化钠、碘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亚硝酸盐含量为4670mg/kg,腌制盐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0.141mg/kg,熟肉内亚硝酸盐含量为41mg/kg,均不合格。犯罪嫌疑人王明利、王传华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明利向他人购买老母猪肉,伙同犯罪嫌疑人王传华在其加工点内通过将猪肉用盐腌、水泡、修割、添加淮南牛肉汤A料煮熟等方法进行加工,后由犯罪嫌疑人王明利在其位于如皋市城北市场32号的如皋市王明利牛肉店内以牛肉的名义向如皋市统一超市、如皋市部分幼儿园等单位和个人低价销售,现场查获加工点和牛肉店内生肉9935.6斤、熟肉562.8斤。犯罪嫌疑人王明利共销售假牛肉金额325114元,其中如皋市统一超市296743.00元、个体户徐成15576元、刘丽华12795元。  

  【监督过程】

  一是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王明利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

  二是监督公安机关对王明利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进行立案。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