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暴力阻止非法执法,致执法人员一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8-03-30 14:50:00  来源:

 

  一、基本案情 

  2016年某日,某乡镇村建站发现辖区内王某在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属违章,该站负责人遂向乡镇领导口头汇报后,带领所属人员到违章建筑现场,要求停止施工。王某答应自行拆除,但村建站工作人员在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爬到距地2米左右的脚手架上,强行拆除,后王某妻子爬上脚手架上制止强拆行为,因制止未果,王某拉动脚手架,导致站在脚手上的三名村建站工作人员跌落在地,并致一人右手腕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二、分岐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客观致一人轻伤,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村建站工作人员虽超越职权执法,但作为行政相对人王某不应采取拉脚手架危险行为,对行政机关不规范行为有多种法律程序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王某客观上以暴力手段置他人于危险境地并致一人轻伤,主观上明知拉架手行为可能导致他人身体受伤,乃至发生生命危险,即在一个违章建筑工地,拉动脚手架有可能让人摔伤或者触碰到钢筋砖头等建筑用品,而持放任态度,故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罪要件。同时,乡镇村建站工作人员虽未严格依程序执法,而王某的动机可能是减少村建站工作人员强拆,但不足以成为其实施伤害的阻却事由,故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造成一人轻伤,构成妨害公务罪。村建站工作人员口头请示镇领导,经领导同意后,能够代表镇政府行政执法,执法主体符合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村建站工作人员经领导同意,进行行政执法,执法程序虽有瑕疵,但不能否定其执法活动正当性,系依法履职。当村建站工作人员拆除违章建筑时,王某拉架手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属于暴力阻碍执法,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虽造成一人轻伤,但属正当防卫。违章建筑虽然不合法,但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不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处置权限,乡镇村建站工作人员虽向乡镇领导口头汇报,并征得领导同意,但未履行相关手续即强制拆除,系执法违法,王某在阻止自己的财产遭受不法侵害,排除、减少不法侵害,导致执法人员轻伤,属正当防卫,应当适用正当防卫条款。 

  三、评析意见 

  本案是由一起行政执法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执法主体未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执法,导致一人受轻伤,该案如何定性处理,引发争议。本案分歧意见中,妨害公务罪的观点不可取,因妨害公务罪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而本案中村建站的行为违反程序规定,系违法执法,不应视为执行公务,故不成立妨害公务罪。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正当防卫的理解,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王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因阻却违法性而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违章建筑虽不合法,但王某仍合法享有所有权(占有权)。根据司法解释对盗窃、抢劫赃物、违禁品等规定,赌资、毒品等亦作为财产受法律保护。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新建房屋虽属违章建筑,但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王某合法占有其违章建筑的财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处置。 

  二是村建站执法人员强拆无据,系非法执法。村建站在发现辖区内存在违章建筑后,理应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等有权执行主体,由相关政府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筑行为,限期责令自行拆除,并告知其不服处罚结果,可以向上级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经过后,仍未拆除由有权限的机关进行强制拆除等程序,即强制拆除乡镇违章建筑权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而本案中村建站在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和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他人财产,属执法无据、非法执法。 

  三是王某保护自身财产免受侵犯的自救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当事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村建站无执法权而强行拆除他人房屋,违反了行政法中合法行政的首要原则,且执法人员众多,在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王某拉动脚手架的行为并非典型伤害行为,应当视为阻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系正当防卫,且未造成重伤以上后果,亦不属于防卫过当。综上,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以不构罪处理为宜。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