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深圳爆出热门事件,一女子时隔28年后,突然想起在深圳有套房。上门查看才发现,这套房已被陌生住户住了10多年。
那么该陌生住户享有居住权吗?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居住权”的那些事儿。
到底什么是居住权?
《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其实对于居住权我们并不陌生,在房改之前,许多人是由单位分配住房或宿舍,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房”。
“公房”的所有权归单位,职工不得买卖交易,只要不调离该单位,职工就可以一直居住,这在一定程度上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居住权。
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房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比如上文提到的偷偷住在别人房子里的“陌生住户”,只要房子主人没有主动设立“居住权”, 即使他已经住了10多年,都不享有居住权,而且他的居住行为是对房屋主人的侵权行为。
居住权的设立,会对我们生活产生什么影响?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比如,一位老人生前受到保姆多年精心照顾,他去世后保姆便居无定所了,或有可能会被他的继承人“扫地出门”。
老人一旦给该保姆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仍享有居住权,子女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当然,该房子保姆只能居住,没有资格进行转让买卖,保姆的子女也无法获得继承权。
又比如在婚姻关系中,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结婚时一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如果是贷款购房,在还清贷款之前是没有办法在房产证上加名的。
居住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房产加名这个中国式难题:给另一方限期居住权,期限可以设立为一辈子(居住权期限可以设立到居住权人去世)。
既许下了浪漫的承诺,又不用让出所有权,何乐而不为。当然,如果对方不愿意,那就是另外一回事儿了。
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是一种带有扶弱济困性质的权利,对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而设立的居住权,例如,给婚姻内的第三者设立的居住权、老赖为保有财产而设立的居住权等,均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还要提醒大家,在购买房屋时,为避免麻烦,要特别留意该房屋是否已为他人设立了居住权。如果卖方隐瞒房屋已设立居住权的,那么不知情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