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我们说到四大才子中的
唐伯虎和祝枝山的故事
今天就直奔主题
看看文徵明和徐祯卿
都遇到哪些难事吧!
文徵明巧解婚房加名难题
文徵明,初名壁,字徵明,后更字征仲,号停云,别号衡山居士,人称文衡山,“吴门画派”创始人之一。
文徵明父母举全家之力,在苏州市中心首付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他名下。
今年,文徵明与女友小美两情相悦准备结婚。为了给小美安全感,又避免房产加名引起家人反对。于是,文徵明与小美签订了一个《居住权合同》,然后到房产管理中心进行了登记,既给了小美的居住权,又充分考虑了文徵明的所有权,《居住权合同》的出现完美地解决了房产加名的中国式难题。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徐祯卿扰邻当被告
徐祯卿,字昌谷,又字昌国。因“文章江左家家玉,烟月扬州树树花”之绝句而为人称誉,常熟梅李镇人,后迁居吴县(今苏州)。
徐祯卿与唐伯虎、祝枝山是邻居,为满足自己的娱乐需求,在唐、祝住所南侧修建了观星台,与好友日日笙歌、通宵达旦。
观星台占地远比唐、祝二人住所加起来都大,且与二人住所仅隔丈许,高度更是高出数丈,这可苦了唐、祝两人,整日不见天日、夜夜不得安睡。
唐、祝二人多次与徐交涉无果后,遂将徐祯卿告上法庭。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所以,遇到邻居损害自身的权益,要及时利用《民法典》里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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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刻都在,对于守法者,它是防护罩,对于违法者,它就是禁箍咒。让我们学法、守法、用法,平安自在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