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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身边】2万变4万,买房还有这等好事?
2020-10-29 09:16:00  来源:兴化检察院

  在之前的楚楚普法中,讲到小张租的房子要被卖出去了,但是小张凭借《民法典》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依然继续住在这处房子里。

  随着小张慢慢熟悉了工作的城市,他越发想有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家”,所以他决定告别“月光族”的生活,开始为买房做准备。

  不久,小张就看中了一个两室一厅的二手毛坯房,顺利谈妥价格后,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约定一个月后支付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谁知一周之后,房主遇到了出价更高的买主,便想要把2万元退还给小张。

  第五百八十条:因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所以房主毁约,应该退给小张的不是2万,而是4万元。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那么小张买房应该怎么交定金、交多少定金呢?

  同时民法典对“定金”的数额也作了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房主听说要返还4万元,一番合计之后,还是决定把房子卖给小张。

  为了防止房屋过户前再横生事端,小张要求房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做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现房主未经小张同意处分这套房屋的,并不发生相应的物权效力,以此来保护小张将来能够顺利拿到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对于购房者而言,在购买房屋之前,尤其是二手房屋,要详细了解房屋的占有、使用、抵押、登记等真实状况,以防遇到支付了购房款,却无法顺利拿到房子的糟心事。

  在《民法典》的保护下,小张顺利买下了这套两居室,接下来他又会遇到哪些不开心的事,需要《民法典》来帮助解决?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