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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访谈】沈敏:答问其敏,婉妙以思
2020-10-29 09:15:00  来源:兴化检察院

  时间: 10月28日

  地点: 图书馆

  人物: 沈敏兴化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

  一转眼进入检察院工作已经九年了,九年里,我收获了硕士学位、爱情、家庭,迎来了我的小天使,经历了多岗位、多部门锻炼,每一年都忙碌而充实。

  现在回想九年时光,记忆像海边的贝壳信手拈来,而对我意义特殊的莫过于第一次公开庭。

  这是我自办案以来,办理的第一个普通程序案件,因这起案件具有警示教育意义,被领导指定为公开考核庭。

  紧张,是必然的。我认真审查了这个案件。案情很简单,但定性却有争议。

  高速公路上,大客车的副驾驶员张某与依维柯的驾驶员李某因变道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当即停车吵架。

  张某威胁李某要举报其非法营运,李某一听,便驾车欲离开现场。张某抓住依维柯车辆的左后视镜,阻止李某离开。

  李某缓慢向前行驶,企图摆脱张某。但是,依维柯的左后视镜突然断裂,张某跌倒在地,依维柯的左后轮从张某身上压了过去,张某当场死亡。

  翻开卷宗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触目惊心。

  后来,办完这件案件的很长时间里,我的脑子里都会出现这个画面。

  因为这起案件有无数个可能可以阻断这个悲剧——如果依维柯见有人拉扯,停了下来;如果张某见依维柯开始行驶,立即放开后视镜;如果左后视镜没有断;如果双方听了现场其他人的劝告,不再争吵……

  李某虽然是行为致一人死亡,但为人老实,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坏人”。

  违法,就必须追究其责任。

  我纠结在这些如果当中,可是时光永不会重来。

  案件争议点在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过认真审查,我的意见是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提交科室讨论时得到了一致同意。

  我准备了庭审预案,结合法庭教育,准备了公诉意见书。

  为了出庭表现好,我读熟了所有材料。庭审开始后,在举证质证阶段,我首先播放了案发经过视频录像,旁听人员甚至被告人均有所触动。

  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律师果然就该案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接连发问,认为应该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为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过失致人死亡则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在出庭前,我对争议点做了充足的准备,可一下子却没有反应过来,幸而旁边一同出庭的检察官朱木之立即站起身来,从先行行为、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答辩。

  在最后的法庭教育阶段,我从办案的真实感受出发,以案释法,对来旁听的客运驾驶员进行了警示教育。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公诉意见,因为赔偿到位,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次出庭,代表、委员对案件定性均表示认可,但对我的出庭表现提出了很多意见,我有些低落,走出法庭外时,朱木之对我说:“这有什么,谁没有第一次啊!”

  是啊,谁没有第一次!但通过这次庭审,使我懂得,作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官,熟悉案件材料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应变能力和深厚的法律功底,练就货真价实的“怼”功。

  于是,我投入到学习中,每周保证固定的学习时间,并加入了朗诵协会,锻炼自己口才、应变等方面的能力。

  2019年,是我收获满满的一年,通过各种比赛机会,我获得了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查与汇报技能竞赛“优秀汇报奖”、泰州检察院“刑事案件审查与汇报”技能竞赛“最佳汇报奖”。在泰州检察院民事检察业务竞赛中,以第一名的成绩获得“全市民事检察业务标兵”,同时以第一名的成绩获“优秀文书制作奖”,以第二名的成绩获“优秀汇报与答辩奖”。

  几分耕耘,几分收获。现在,我已在公益诉讼办案组工作,但我仍怀着第一次公开庭的紧张心情,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在办案中学习,在办案后总结。

  在这个深秋里仰望湛蓝的天空,每一片掉落的叶子都是翻过去的日子,愿这些日子铺陈向着未来,果实甘甜,天朗气清。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