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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
2017-10-18 18:47:00  来源: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1.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2. 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 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 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及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 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6. 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 对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8. 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的工作。 

      9. 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规划和组织检察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和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10. 开展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内设机构 18 个,分别是:政治处、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局、未成年人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科、法警大队、刑事执行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行政装备科、监察室、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案件监督管理科、技术科、检察室 。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 全力维护和谐稳定,在服务地方大局中奋发有为。坚持将检察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2. 全力强化法律监督,在平安兴化建设中履职尽责。坚持把抓好司法办案作为检察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倾力保障平安兴化建设,不断加大司法办案力度,各项业务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3. 全力强化政法教育,在过硬队伍建设中彰显活力。紧紧围绕市委部署,积极打造“四化”检察队伍,狠抓队伍思想建设,狠抓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 

     二、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附件:2016年度兴化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表 

     三、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 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总计2706.45万元、支出总计3102.65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300.15万元、624.46万元,分别增长12.47%25.2%。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增及往年结余使用调整。其中: 

  1.收入总计2706.45万元。包括: 

  (1) 财政拨款收入2706.45万元,为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与上年相比增加300.15万元,增长12.47%,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为0。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增及往年结余使用调整。 

  (2) 上级补助收入为0 

  (3) 事业收入为0 

  (4) 经营收入为0 

  (5)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为0 

  (6) 其他收入为0 

  (7)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为0 

  (8) 年初结转和结余684.71万元,主要为本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设备购置等资金。 

  2. 支出总计3102.65万元。包括: 

  (1)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为0 

  (2) 公共安全(类)支出2981.74万元,主要用于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转和开展工作而发生的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621.48万元,增长26.33%。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增及往年结余使用调整。 

  (3) 住房保障支出120.91万元,主要用于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购房补贴的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2.99万元,增长2.53%。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基数的调增和提取比例的提高。 

      (4) 结余分配为0 

  (5) 年末结转和结余288.51万元,为单位结转下年的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主要为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的设备购置等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使用的资金。 

  () 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2706.4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706.45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全为0 

      () 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3102.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102.65万元,占100%;项目支出为0;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全为0 

  ()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706.45万元、支出总计3102.65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300.15万元、624.46万元,分别增长12.47%25.2%。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增及往年结余使用调整。 

  ()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3102.6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624.46万元,增长25.2%。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增及往年结余使用调整。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    1632.16万元,支出决算为3102.6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90.09%。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增、省政法转移等资金的追加及往年结余的使用调整。 

  1. 公共安全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为1511.25万元,支出决算为2981.7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97.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增、省政法转移等资金的追加及往年结余的使用调整。 

  2. 住房保障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为120.91万元,支出决算为120.9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 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102.65万元,其中: 

  1. 人员经费2153.2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医疗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 公用经费949.3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102.65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624.46万元,增长25.2%。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增及往年结余使用调整。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632.16万元,支出决算为3102.6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90.09%。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增、省政法转移等资金的追加及往年结余的使用调整。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102.65万元,其中: 

  1. 人员经费2153.2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医疗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 公用经费949.3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44.45万元,占“三公”经费的72.88%;公务接待费支出16.55万元,占“三公”经费的27.1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为0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44.45万元。其中: 

  (1) 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为0 

  (2)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44.45万元,完成预算的74.08%,比上年决算减少12.03万元,主要原因为落实了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减少出车次数,节约油耗;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车改减少了车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执法执勤车辆的支出。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14辆。 

  3.公务接待费16.55万元。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为0 

  2)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6.55万元,完成预算的66.2%,比上年决算减少8.31万元,主要原因为落实了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减少公务接待批次,降低公务接待标准;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落实了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减少公务接待批次,降低公务接待标准。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接待上级机关及兄弟单位前来本单位的参观、学习、指导等接待,2016 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121批次,1188人次。主要为接待上级机关及兄弟单位前来本单位的参观、学习、指导等接待。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会议费安排,会议费决算支出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培训费安排,培训费决算支出为0 

  ()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为0 

  (十一) 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49.36万元,比2015年减少41.21万元,降低7.97 %。主要原因是落实了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 

  2. 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03.5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95.2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08.2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3.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4辆,其中:市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3台(套)。 

    

  四、名词解释 

    

  () 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 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可结合部门实际收入情况举例说明) 

  ()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可结合部门实际收入情况举例说明) 

  ()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可结合部门实际收入情况举例说明) 

  () 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可结合部门实际收入情况举例说明) 

  () 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可结合部门实际收入情况举例说明) 

  ()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 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 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一) 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二)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 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五) 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可结合部门实际支出情况举例说明) 

  (十六)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七) “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