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2.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 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 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及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 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6. 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 对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8. 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的工作。
9. 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规划和组织检察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和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10. 开展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二)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1、进一步深化服务社会发展举措
2、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3、进一步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4、进一步强化素质过硬队伍建设
(三)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情况
内设机构 18 个,分别是:政治处、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局、未成年人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科、法警大队、刑事执行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行政装备科、监察室、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案件监督管理科、技术科、检察室 。
(四)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测算分析情况
根据《市政府关于编制2017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兴政发〔2016〕155号)和《关于下达2017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的通知》(兴财预〔2016〕30号)的要求,按照“收支平衡、零基预算、保证重点、厉行节约、依法公开、绩效管理”的编制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精打细算,从严从紧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和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及省有关人员、工资等政策规定和人员信息数据据实核定。人员归属严格以编制、人事工资关系为准。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定额标准和核定的在职人员数确定。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按照《市政府关于编制2017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兴政发〔2016〕155号)的要求,结合2017年工作任务,统筹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二、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附件: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三、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表情况说明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计1776.55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预算总计各增加144.39万元,增长8.85%。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的调增等。其中:
1. 收入预算总计1776.55万元。包括:
(1) 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总计1776.55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1776.55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44.39万元,增长8.85%。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的调增等。
无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
(2) 无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预算。
(3) 无其他资金收入预算。
(4) 无上年结转资金预算。
2. 支出预算总计1776.55万元。包括:
(1) 公共安全(类)支出1590.78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转和开展工作而发生的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79.53万元,增长5.26%。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的调增等。
(2) 住房保障(类)支出185.77万元,主要用于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干警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购房补贴的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64.86万元,增长53.64%。主要原因是人员调资后提取比例的上调。
3、无结转下年资金预算。
此外,基本支出预算数为1640.61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202.25万元,增加14.06%。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的调增和项目资金的调整等。
项目支出预算数为135.94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57.86万元,减少29.85%。主要原因是项目的调整。
无单位预留机动经费。
(二) 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预算合计1776.55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76.55万元,占100%;
无政府性预算收入;
无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无其他资金;
无上年结转和结余资金。
(三) 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预算合计1776.55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1640.61万元,占92.35%;
项目支出135.94万元,占7.65%;
无单位预留机动经费;
无结转下年资金。
(四)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情况说明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776.55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44.39万元、79.53万元,分别增长8.85 %和5.26%。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的调增等。
(五)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支出1776.5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44.39万元,增长8.85%。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的调增等。其中:
1. 公共安全(类)
(1) 公安(款)行政运行(项)支出1590.78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79.53万元,增长5.26%。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的调增等。
(2) 住房保障(类)支出185.77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64.86万元,增长53.64%。主要原因是人员调资后提取比例的上调。
(六) 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1640.61万元,其中:
1. 人员经费1440.4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2. 公用经费200.1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
(七) 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为零。
(八)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776.55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44.39万元,增长8.85%。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的调增等。
(九)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1640.61万元,其中:
1. 人员经费1440.4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2. 公用经费200.1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
(十) 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200.14万元,比2015年增加30万元,增长17.6 %。主要原因是公务交通补贴的调整。
(十一)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42万元,占“三公”经费的71.61%;公务接待费支出16.65万元,占“三公”经费的28.3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支出42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预算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42万元,本年数小于上年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公务车辆的改革。
3.公务接待费预算支出16.65万元,本年数小于上年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进一步落实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减少接待批次,降低接待标准。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预算支出0万元。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预算支出0万元。
(十二) 政府采购预算表情况说明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2017 年度无政府采购预算。
四、名词解释
(一) 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二) 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三)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四) 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五) 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六) 项目支出:包括编入部门预算的单位发展项目、市直发展项目支出安排数等。
(七) 单位预留机动经费:指预算单位年初预留用于年度执行中增人、增资等不可预见支出的经费。
(八) “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 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