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基层政府、村居组织干部经手或管理的支农惠农资金数额剧增,挪用公款从中谋取私利,已成为涉农领域尤为突出的腐败现象。2014年以来,我院立案查办涉农领域挪用公款案件13件24人,此类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也给精准扶贫工作带来障碍,应予高度重视。
一、犯罪特点
1、人员分布相对集中,作案隐蔽性高
挪用公款的主体相对集中,主要发生在基层站所负责人、会计,村支书、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会计等重要岗位。这些人员直接掌管农村基层财务权,会计专职工作人员,会利用其专业知识,在不改变月存款余额情况下,擅自挪用公款,当月借当月还,达到瞒而不报的目的,使作案不易被发现,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国家惠农、征地等政策的落实,损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挪用案值越来越大,社会危害性大
由于支农惠农政策涉及基层群众面较广,基层政府、村居组织人员经手或管理的资金相对较多,而挪用公款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一旦挪用公款用于营利和非法活动,资金风险也随之上升。2014年以来,我院查处的挪用公款的案值越来越大,从几十万上升到百万、千万,在1000万余元以上的就有4件5人。如我院建院以来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达7800余万元。
3、基层干部共同作案,窝案串案增多
随着农民群众对工作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之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政府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一人很难单独作案,一些基层组织人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得不形成暂时的“利益共同体”, 基层干部和会计共同作案,建立腐败联盟,相互利用、集体作案,形成窝案、串案。
二、犯罪原因
1、懈怠学习,对法律认识错位。挪用公款犯罪人对挪用公款的犯罪构成不了解,对犯罪的危害性也缺乏认识,甚至于完全处于无知的状态。很多案发单位的一些领导对挪用公款犯罪的认识有误区,“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他们都认为:借本单位的闲置资金,当月借当月还,不影响单位的利益,不会触犯法律这条红线。
2、对法缺乏敬畏,金钱利益驱动。挪用公款行为是受挪用公款人思想支配的,一味追求一已之利,贪小便宜,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该行为是被禁止的、恶性的,那么即使在法律上对犯罪有认识,也很难真正遏制住行为人为追求个人利益而触犯法律底线。特别是一部分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特定条件下恶性膨胀发展,成为实施犯罪的催化剂。他们的犯罪动机已不再是生活必需型,而是挥霍享受型、营利型,他们抵不住高消费生活方式的诱惑,在“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支配下,往往不惜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
3、管理混乱,财务监督不力。挪用公款案件的发生,都是案发单位管理制度存在漏洞,财务岗位设置不合理导致。大多数基层政府、村居组织财务人员是“半路出家”,老龄化、非专业化明显,存在财务日常管理混乱,常年不审计,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部门内部检查不到位现象。一些基层政府、组织的一般财务工作人员由乡镇政府任命、调整,但财务制度由各部门自己负责,出现“管人的不管事,管事的不管人”现象。同时乡镇党委政府在工作上过分依赖基层干部,认为基层工作难度大,怕严格管理伤感情,影响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对基层干部存在一些“迁就”思想,在监督管理上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给了基层干部违法违纪之机。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法制教育,筑牢防腐拒变的心理防线。一是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把好理想信念这个“总开关”,让他们在实践中不断校正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把坚定理想信念放在事业和人生的首位,牢固树立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二是要加强法纪教育,树立敬畏意识。无知者无畏,因此必须懂法,懂法的唯一徒径就是加强法律学习,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分期分批开展廉政教育,举办法律培训班,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以增强他们的廉洁意识、法律意识,用发生在身边的案件,警示、教育身边的人,增强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能力,敬畏党纪国法。
2、加强队伍建设,把好“用人关、交流关”。一是把好“用人关”,人民群众更看重的是身边的人、身边的事,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在选用财务人员时,应严格选用专业对口、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员,并且对财务人员要经常性地进行岗位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教育培训,避免财务知识和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的现象产生,切实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拒腐防变的意识。二是把好“交流关”,加大基层干部和财会人员的交流,“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同一岗位干久了,会产生工作上“惰性”,闲则生非,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性的“弱点”、官场的“恶习”就会逐步显现出来,成为“有缝的蛋”和腐败“利益链”的关节点,定期交流可从客观上减少或杜绝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3、加强部门监督,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一是针对当前挪用公款案多发的单位,对数额较大的资金划转、拨付使用进行跟踪调查,适时调换财务主管和离岗稽核,对管钱、管帐等关键部位的权力进行分解,对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在使用和监管方面应当形成制度性规范,明确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重点岗位定期轮换,一旦发生职务犯罪行为,监管部门、主管领导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对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要坚决贯彻执行,对一些不够完善、不够严谨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对一些过时的规章制度,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工作需要,制定相关措施,填补制度“真空”;必须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由上级部门审计制度,重点检查有无账外账、私设“公款私存”现象,扭转“制度如林,执行无人”的局面,破除人情、面情、上下级关系对制度落实的影响,真正把制度落到实处,铲除挪用公款犯罪滋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