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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楚普法】熟谙《民法典》,让“老赖”不再赖
2020-09-28 09:53:00  来源:兴化检察院

  杨白劳和黄世仁想必大家都熟悉不过吧,在传统思想观念里,黄世仁趾高气扬,不可一世,而杨白劳则是被压榨的劳苦大众代表,令人同情。

  可《杨白劳与黄世仁》这部小品里演绎的情况却让人大跌眼镜,地主老财黄世仁低声下气地向欠债的佃户杨白劳下跪,请求他尽快还钱,这其中的讽刺意味不言而喻。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小品中的“杨白劳”却一改往日的受欺压形象,成了一位不折不扣的“大爷”,本是剥削劳苦大众的“黄世仁”却变成了“可怜虫”,这样的反转令人咋舌。

  撇去当时的社会背景不谈,在这里,我们只论借贷关系。

  现实社会中,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人开口向朋友借钱时往往会以所谓的朋友义气作为说辞,并信誓旦旦承诺会尽快还钱。

  这时候,出于义气也好,抹不开面子也罢,大家往往会慷慨解囊,竭力帮助对方。如果没能及时立下借款字据,日后讨要欠款可能成为一件难以实现的事。

  一旦钱借到手,借款人可能立马就变了一副嘴脸,即使有经济能力偿还债务,也会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推脱、赖账,这时候甚至还会出现债权人跪求债务人的咄咄怪事。

  如何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呢?老话说的好:“口说不凭,立字为证”,借款时,及时签订借款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借条或欠条,就能很好的规避上述风险。

  《民法典》

  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有关条文就可有效避免老赖现象的发生。

  01

  明确了借款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02

  明确了还款期限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03

  明确了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04

  明确了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05

  明确了借款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危难往往是考验友谊的试金石,真正的朋友之间应该互帮互助。对于能够在自己危难时毫不犹豫伸出援助之手的朋友更应常怀感恩之心。

  “金钱有价,友谊无价”,不要让金钱破坏了双方的真诚友谊,不诚信的行为将会使友谊小船翻了。

  借款时债权人应遵循《民法典》的规定,与债务人签订必要的书面合同。在遇到“老赖”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