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颇受兴化市民关注的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案件,由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获得法院一审判决。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乘坐公交车。在车辆行驶途中,刘某某要求在其指定的非公交车停车站点处下车,被公交车驾驶员拒绝后,刘某某遂拉扯驾驶员衣领,抢夺驾驶员手中的方向盘,造成驾驶员无法继续操控正在行驶的车辆,被迫停车。
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所乘坐的公交车实际载客16人,且行驶在临河路段,刘某某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妨害公交车安全驾驶的行为。综合以上情况,兴化市检察院对刘某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兴化市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检察官说法】
曾经轰动全国的2018年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就是一名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并互殴,导致公交车失控坠江,短短的3秒钟,便消失了15条生命。血的教训并没有让生者警惕,近年来全国各地乘客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冲突,甚至抢夺方向盘的案件仍然多发。
因此,2019年1月,两高一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强调,对于乘客实施的“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7种情形: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以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