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0-10-13 18:50:00  来源:兴化检察院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镇**花苑**幢**室(户籍地泰州市高港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马某某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苏NM****小型轿车沿兴化市34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44国道98KM+940M路段,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两车受损、朱某某死亡。兴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朱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朱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查询单、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4.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5.兴化市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地灵

                             2020年9月23日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