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程某某,因犯抢劫罪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于200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系原审被告人。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2001)兴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2017年4月,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对兴化市人民法院(2001)兴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建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申诉人程某某,因犯抢劫罪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于200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系原审被告人。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2001)兴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2017年4月,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对兴化市人民法院(2001)兴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建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