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陈某某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票据诈骗罪对葛某某作出的(2015)泰兴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以认定盗窃罪名有误、票据诈骗罪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3月1日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于2017年3月15日决定受理审查。
陈某某刑事申诉案
2017-10-18 18:30:00 来源:
编辑:徐凯莉
申诉人陈某某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票据诈骗罪对葛某某作出的(2015)泰兴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以认定盗窃罪名有误、票据诈骗罪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3月1日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于2017年3月15日决定受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