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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0-10-13 18:51:00  来源:兴化检察院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5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街道**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兴化市**街道**村**河南。因赌博2007年3月1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犯合同诈骗罪2011年4月26日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11时许,在被告人徐某某租用的兴化市**街道**村**船厂场地内,被告人徐某某雇佣的装卸工王某甲在将废铁装上货车的过程中,因徐某某未对装卸现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王某甲不慎从地面连接货车的跳板上跌落,并被一块废铁板砸中胸口位置,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警,未离开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信息、案发经过、兴化市应急管理局调查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袁某某、郁某某、钱某某、解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警,未离开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康

                           2020年9月3日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