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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0-10-13 18:49:00  来源:兴化检察院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镇**村**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欠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8时51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辽G9****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化市465省道8km+300m路段,因疏于观察,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某、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死亡、王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周某某驾驶苏JJ****小型轿车开着远光灯从对面车道由西向东经过事故地点。经兴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秦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肺部感染死亡,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已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程

                       2020年9月3日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