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决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新要求和新期待,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理了一大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很好的案件。这八起案例就是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抗诉、提起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诸多检察职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缩影,涵盖了从粮食、畜禽、水产、奶粉到药品等与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方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坚定决心。
案例五:
江苏冯春兰、姚勇军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春兰、姚勇军(江苏兴化淡水鱼养殖户)明知在鱼塘养殖过程中不能使用孔雀石绿,仍然于2017年4月、8月在其经营的位于江苏省兴化市林湖乡魏西村、西丁村的鱼塘中,添加孔雀石绿各一次,并将西丁村鱼塘中添加了孔雀石绿的鱼予以销售,价值20万元。2018年4月,经水产部门清塘,两个鱼塘中各类鱼共计6.4万余斤。经鉴定,二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共计价值28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17年11月9日,冯春兰、姚勇军被抓获归案。2018年5月22日,兴化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同年8月2日,兴化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春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3万元;被告人姚勇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禁止被告人姚勇军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检察机关紧盯线索不放,积极开展立案监督。2017年8月28日,泰州市检察院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泰州市农委在当年4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从该市高港区一水产养殖户鱼样品中检测出违禁物质孔雀石绿,该养殖户反映这些鱼是从姜堰区一养殖户处购进。泰州市农委对涉案的鱼作无害化处理。泰州市检察院认为,水产养殖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孔雀石绿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泰州市农委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泰州市农委认为,在检查中发现的投放了孔雀石绿的水产品只有146公斤,数量、案值较小;而且如果将该线索移送查处,可能对当地水产养殖业带来负面影响,故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泰州市检察院立即采取行动。首先,查明孔雀石绿化学物系有毒有害兽药,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早在2002年5月农业部已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随后,检察院召开有公安、农委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统一认识、打消顾虑。2017年8月30日,泰州市检察院向市农委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同年9月14日,市农委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9月25日,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泰州市检察院迅速派员提前介入。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从农委查处的养殖户购买孔雀石绿的线索入手,挖掘来源,以确定案件侦查方向和范围;另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全面取证,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处存放的化学品进行检测,明确性质,还要对已投放孔雀石绿的养殖鱼类进行检测。同时,广泛收集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及时扣押实物、获取买卖票据,以证实存在投放孔雀石绿的行为及主观故意。检察机关的积极主动引导侦查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打下了良好的证据基础。
办案过程中,泰州市检察院还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泰州市农委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水产品养殖的检查、检测力度,进一步重申禁止在水产品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此外,又大力推动泰州市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专项整治,联合市农委按行业推进蔬菜农药使用、瘦肉精、畜禽水产品违法添加物质等专项治理,共查处行政违法案件42件,移送刑事案件4件。
本案是江苏省检察机关对水产品养殖业非法添加违禁物质进行监督的第一案。此案的成功监督,开创了在水产品养殖业打击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先例,特别是对如何认定水产品养殖中的毒害物质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