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陈某某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票据诈骗罪对葛某某作出的(2015)泰兴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以认定盗窃罪名有误、票据诈骗罪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3月1日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于2017年3月15日决定受理审查。
承办人经审查认为,葛某某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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