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刑事申诉案
2017-10-18 18:30:00  来源:

   申诉人陈某某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票据诈骗罪对葛某某作出的(2015)泰兴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以认定盗窃罪名有误、票据诈骗罪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31日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于2017315日决定受理审查。

  承办人经审查认为,葛某某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