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陈桂才
我的初心很简单,在00后眼中,可能一点也不浪漫。
毕业之后,听从组织安排,我从南京经济学院一脚踏出,就一脚踏进了检察院。
我是一块砖,党哪里需要往哪里搬,搬到哪里,哪里就是我初心的起点。
六年书记员时光收获满满,也实现了法律人的转变,也经历了多科室的锻炼,不过,还是干公诉时间最长,十一年。最好的青春都是在这里,身边大大小小的荣誉证书,几十本,多数在那个时间里获得的。
(2004年,陈桂才同志参加助检员晋升检察员竞争上岗。)
半辈子都在刑检部门,我始终秉持一个简单的信念:“尊重事实,尊重证据。”
记得有一起案件,罪名起初是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对非法拘禁罪这块没有问题,但对定性敲诈勒索,我不认可。
我认为,应当定性为抢劫!
理由非常充分,3名嫌疑人是偶遇被害人,突然起意挟持到宾馆,一开始的犯意是敲诈勒索,但当他们通过持续的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取出十万元现金时,性质就发生了改变。虽然暴力和取钱在不同的时空下完成,不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要求,但两个行为不能前后割裂开来评价,整个犯罪过程是连贯持续的。
而且嫌疑人声称存在的债务纠纷,经查证不属实。
后来,法院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十年。
如果定性为敲诈勒索,两个罪名加起来,罪犯可能最终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而改变定性后,则判了十年。
对罪犯来讲,量刑一下子天差地别,但事实是客观的,证据摆在面前,办案要凭自己的良知。
(2006年7月,陈桂才同志在人武部干部的指导下学习射击。)
后来到了未成年人检察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因为相差几个月,处理结果就会截然不同。为了年龄,我们常常需要多方调查。
有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因为是“躲生”的男孩,常年生活在船上,计生办没有登记,其母亲说他是16岁,派出所登记是17岁。我们先是到其生活的渔船上寻找佐证,一无所获,又按照其母亲说的地址到乡卫生院寻找。
一进卫生院,负责接待的同志就说:“我们是有分娩记录的。”一听,我们都非常高兴,但进了档案室,立刻傻眼了。档案就装在一个个装药品的纸箱子里,摞在一起,也没有标年度。我们只好自己动手,一箱子一箱子的查看,先翻这个箱子里装的什么年度的,再一个月一个月地找。两个多小时后,我们终于找到了其母亲的分娩记录。
最终证实,犯罪嫌疑人实际不满16周岁!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虽然回程的时候,已是夜幕沉沉,但我那时的心情无比轻松。办案以事实和证据说话,让我非常安心。
我也曾因坚持公正司法而遭遇过网络语言暴力,也曾因为“油盐不进”被罪犯怨恨过,但我始终认为,作为一个检察官,要有一颗同情心,想想受害者,想想人家受的苦受的委屈。
有些罪犯犯罪时非常嚣张,天不怕地不怕,到了检察院又害怕惩处,想方设法请求从轻处理。我一直坚持要双向保护,既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一味的就低就轻认定,也不能凭主观好恶从重从严,刑法规定怎么样,就是怎么样!
再说,现在群众的法律意识更强了,对刑法常见罪名都有大概的认知,眼睛都是雪亮雪亮的。
今天在这里,说到初心,说到检察,其实就是我的整个儿人生啊。
听党的话,确立初心,我觉得是最浪漫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