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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银行卡还好吗?
2022-05-19 14:15:00  来源:兴化检察院

  将个人银行卡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卡主得到的是几百元的好处费,却可能造成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几十乃至几百万元的损失。近年来,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势头,国家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提供银行卡行为。

  非法提供银行卡可能触犯哪些罪名?小编带你一看究竟。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例:2021年1月,张某佳伙同他人开设工作室,非法持有孙某、刘某、胡某等人的多张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U盾,用于帮助上线进行银行卡转账洗钱,并聘请谷某协助操作转账。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利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接收上游犯罪分子转入的资金,并按照指令把转进来的大额资金,分成100、200元等小额数目通过网上银行向多个指定账户转账操作,导致三名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最终,张某佳、谷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条链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2018年至2020年期间,林某以牟利为目的,借用他人银行卡共计79张,携带至港澳地区非法买卖外汇,赚取差价。借的银行卡越多,赚的钱就越多。但涉案银行卡越多,处罚也必然越重。

  最终,林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刑。

  法条链接: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立案追诉标准: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2020年7月,金某请同乡刘某找几张银行卡用作“百家乐”(赌博网站)刷流水,并且答应给予一定的好处费。刘某觉得如此赚钱简直不费吹灰之力,便将自己和亲戚的银行卡,连同U盾、密码、手机卡卖给金某,获取好处费9000元。金某将此银行卡等“四件套”卖给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最终,刘某、金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小小银行卡,背后承载的是卡主的个人信用,非法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不仅助纣为虐,更让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潭。好好保存,不随意外借,珍惜自己的个人信用,也是对他人财产的一种保护,何乐而不为?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