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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疫情之下岂容违法作乱 万众一心筑牢防控长城
2020-02-11 15:16:00  来源:兴化检察院

  这个春节,突如其来的疫情牵动着每个人的心。没有走亲访友的繁忙,没有济济一堂的热闹,但疫情却让全国人民的心紧紧凝聚在一起。

  疫情防控无小事,人民健康是大事。然而,在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抗击疫情之时,却有违法犯罪分子蠢蠢欲动,令人不齿和心寒。有囤积居奇者,哄抬物价,卖出天价口罩、天价菜;有牟取暴利者,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用品,赚着黑心钱给疫情防控造成巨大隐患;有散播谣言者,转发不实信息,唯恐天下不乱;有拒绝配合者,抗拒隔离,扰乱医疗管理秩序,甚至暴力攻击医护人员;还有个别承担疫情防控职责的公务人员怠于履职、瞒报谎报,贻误防控时机。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在防控疫情过程中

  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和相应的罪名:

  传播病毒类:

  隔离要靠自觉,但不自觉的后果可能不只是道德谴责这么简单。青海省一长期在武汉务工的村民荀某,近期和儿子一同返乡后拒不执行当地关于备案登记和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返乡日期,对自己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并且与儿子多次在外活动,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目前荀某父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荀某不仅被隔离收治,而且其行为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涉嫌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罪名属于危险犯,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定刑也高达“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年有期徒刑”。

  妨害公务罪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止新冠病毒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湖南省一名从湖北返乡的居民叶某,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至其家中开展宣传劝解工作过程中,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持刀将工作人员赶出家门。随后,其还驾车冲进派出所,持菜刀追砍民警,叶某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网络造谣类:

  随着疫情发展,网络上流散的谣言也是层出不穷。出租车司机发布虚假拼车离开武汉信息,婴儿奶粉销售员为推销产品编造疫情谣言、更有居心叵测者在微信群煽动恐慌和仇恨,均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处行政拘留。但行政处罚不是最坏的后果,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编造相关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假口罩”、“天价口罩”

  生产、销售“假口罩”,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售卖“天价口罩”,则属于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可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失职渎职类: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控疫情过程中有渎职、失职行为的,除了可能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以外,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缓报、瞒报、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新冠病毒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409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最后检察官提醒大家,不越法律雷池,不要随便出门,勤洗手,戴口罩,疫病无情人有情,武汉加油,中国加油!让我们一起打赢这场防疫战!祝大家都幸福平安!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