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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题普法(三)——“保护伞”是什么
2019-06-12 09:40:00  来源:兴化检察院

  上期我们讲完了“套路贷”和“软暴力”,今天我们接着扫黑除恶专题普法的第三讲,一起来看看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典型案例】

  湖北荆门市在破获一起涉黑涉恶团伙“郭氏公司”犯罪过程中,发现原公安局副局长邹某的直系亲属与郭氏公司有频繁的资金往来。经过深入调查,发现黑恶势力团伙“郭氏公司”首要分子郭某,从曾经的一届混混变成亿万富豪,其“发迹史”几乎就是与邹某的交往史。郭某赌博被拘留,邹某“一个招呼”将其立即释放;郭某的哥哥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通过邹某的运作变为社区戒毒。郭某只要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或利益纠纷,打着邹某的旗号就能为所欲为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而邹某则先后收受郭某人民币11万元、美元5万元,更是以借贷的名义向郭某收取高额利息获利230万元。

  曾经的警界打黑英雄沦为黑恶势力“保护伞”,郭某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14项罪名并罚后,邹某以及另外两名公安系统干警也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检察官说法】

  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是指党员干部和其他行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坐大成势、实施违法犯罪和被打击处理过程中,徇私徇情、违纪违法,采取各种手段给予支持、帮助、包庇、纵容、袒护的。这些都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必须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行为。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违规插手型。

  利用职务或者职权的影响,违纪违规违法插手干预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查处。

  二是帮人说情型。

  为黑恶势力说情打招呼,给司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设置障碍。

  三是打击报复型。

  对查处黑恶势力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四是有案不查型。

  依法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作为,有警不处、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拖延处理,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滋生蔓延。

  五是滥用职权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作为,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司法机关。

  六是干扰查处型。

  在上级机关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检查、集中打击、交叉查处、异地查处时欺上瞒下、隐瞒事实,阻挠干扰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是违规减刑型。

  依法负有侦查、起诉、审判、看守、刑罚执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避重就轻,重罪轻诉(判)、多罪少诉(判)。

  八是收受贿赂型。

  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犯罪服刑期间违规为其提供各种帮助、收受罪犯以及亲属贿赂。

  九是失职渎职型。

  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虚假诉讼和“套路贷”、违法执行,侵吞、损害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公民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十是通风报信型。

  打探、了解和掌握有关打击处理黑恶势力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等内部信息,给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打击。

  十一是窝藏隐匿型。

  帮助黑恶势力成员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

  十二是合谋串通型。

  利用公权力为黑恶势力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犯罪。

  十三是输送荣誉型。

  违规违纪违法提名、推荐、录用、招聘、任用、批准黑恶势力成员进入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组织担任职务,或获得劳动模范、明星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利用公权力帮黑恶势力捞取政治资本,披上合法外衣。

  十四是提供援助型。

  违规违纪违法动用公款、公共资源为黑恶势力坐大成势提供资金援助和外部支持。

  十五是包庇纵容型。

  利用职务便利包庇、纵容、袒护并为家族、宗族势力欺压群众、侵占国家集体资源、资产、资金提供保护等。为加强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和深挖彻查,2019年5月28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智能化举报平台。举报人只需要扫描二维码、网上搜索“12337”或点击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等举报连接,就可以登陆平台对涉黑涉恶以及“保护伞”线索进行举报,兴化检察的微信公众号中就有二维码可以直接扫码进入平台哦。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