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机关内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内务事务管理,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秩序规范高效运转,更好地服务保障各项检察工作开展,根据中央、省市委和上级院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修订本规定。
考勤管理
第一条 机关实行考勤制度。考勤采用门禁系统刷卡方式。本院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须在本院门禁读卡器上刷卡考勤。刷卡时须由本人进行,不得由他人代替。本院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每月通过局域网或其他方式进行通报。考勤结果作为干部考察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基本内容,记入任职考察材料和年度考核登记表,并作为职务升降和其他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二条 凡没有履行请假或补假手续,根据考勤刷卡记录认定。对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应进行通报和批评教育。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1小时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承担考勤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应严肃纪律,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严禁虚报、瞒报考勤情况。
第四条 由于因公出差、市内公务、参加学习、培训等不能刷卡的,上下班忘记带卡或因故不能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刷卡的,须及时向监察室报告。
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 请假一天之内,按下列权限批准:
1.中层副职及一般干警请假,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2.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3.分管领导请假,由检察长批准;
4.检察长请假,由市委主要领导和市院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条 请假超过一天的,须填写请假条,并按下列权限批准:
1.分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检察长批准;
2.其他干警请假,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由检察长批准。
3. 检察长请假,由市委主要领导和市院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干警在填写请假条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1.病假,附医疗部门的病假建议单;
2.产假,附医疗部门的生育证明;
3.计划生育假,附手术单位的证明;
4.事假,附请假理由。
第八条 经相关程序批准后,请假条交政治处统一备案,期满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分管领导、政治处销假。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请假必须事先办理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事后应立即主动补办,并说明情况。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未被准许而擅自缺岗的,以旷工论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凡本院召开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在会前交政治处统一备案。
第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勤、请假情况进行管理并建立登记台账备查,政治处、监察室不定期组织督察,并在内网公布。
慰问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干警及其配偶因病住院,由政治处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等前往看望,并统一以组织名义一次性给予慰问金1000元。重病慰问金标准,由院领导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干警及其子女结婚,统一以组织名义一次性给予慰问金1000元。
第十四条 干警及其配偶生养,统一以组织名义一次性给予慰问金1000元。
第十五条 干警的配偶、子女、父母去世,以组织名义一次性给予抚慰金2000元。
第十六条 退休人员去世,以组织名义一次性给予抚慰金2000元。
第十七条 干警发生本办法以外事项需要慰问的,由院领导研究确定。
公务接待、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承办公务接待或会议需要行装部门协办的,应填写《公务接待单》或《办会(事)单》,经主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原则上提前1个工作日将复印件送相关部门。
《公务接待单》或《办会(事)单》应写明会议时间及地点、参会人员及领导或主宾职务、用餐次数及人数、住宿(含午休)天数及人数等具体事项。
第十九条 行装部门接到协办通知后,应及时制订接待、会务保障工作方案,一般应提前半天完成会场布置工作,并做好桌椅、地面清洁,提前半小时做好空调、茶水服务准备工作。技术部门提前做好技术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电话通知、联系记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原则上不予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当统筹安排。公务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本院食堂,住宿一般安排在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宾馆。禁止因私用公款接待。
按照对等、对口、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陪餐人员。陪餐人员一般由接待部门的分管领导确定,来宾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超过3人,来宾超过10人的,陪餐人员不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院领导参加的重要接待,陪餐人员由院领导确定。
第二十一条 接待用餐:早餐一般在住宿地点用自助餐,午餐和晚餐一般在本院食堂安排。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用餐的,严格控制规格和接待标准。不得上高档菜肴(包括野生保护动物制品)、高档酒水,并要控制数量、禁止浪费。接待时,不得强制劝酒、酗酒,否则所产生的后果自负,未用完的酒水应退回。所有接待一律不提供香烟。
上级院和兄弟院来我院公务活动,中午用餐一般安排在本院食堂端盘用餐,特殊情况下经分管行装领导批准安排工作餐。
第二十二条 住宿安排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院主要领导等省部级以上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省院其他领导及省辖市院主要领导可以安排单间,费用自理的按来宾要求安排。房间不摆放鲜花、水果,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正常接待一律不馈赠纪念品。外单位人员援助性工作需安排酬金或赠品的,由承办部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向行装部门提出建议,并填写《赠品(酬金)申请单》,经分管行装部门的领导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安排营业性娱乐活动或其他消费活动。
公务车辆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规范派车程序。各部门因公务拟使用车队机动车辆,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提前1天向行装部门申请。节假日用车或干警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车辆的,需经行装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规范用车程序,公务用车一律凭单派遣。禁止公车私用和私自用车。兴化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派车(提审、出庭等携带涉密载体或陪同外单位人员除外),城区范围之外兴化境内公务用车,需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泰州地区范围之外江苏省境内公务用车,需经分管行装部门的领导或检察长委托的其他院领导审批。江苏省范围之外和节假日公务用车,一律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长授权分管行装部门的领导批准。公务用车申请单原则上需提前1个工作日送至行装部门,便于车队在安排车辆时整合资源,统一派车。
第二十六条 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清洁,驾驶人员每天上班前应做好轮胎、刹车、燃油、机油等项目的常规检查。
第二十七条 车辆维修需履行审批手续。维修费在300元以内的,由行装部门负责人审批;300元以上,由行装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到政府定点单位进行维修。驾驶途中发生故障的,经行装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就近维修。
第二十八条 注意节约使用车辆。能拼车的尽量拼车,尽量减少过路桥、停车等费用。所有公务车辆由行装部门派员跟车,到政府指定加油站加油。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章停车等违规行为;非执行紧急公务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公务车辆严禁停放在饭店、娱乐场所门口。
驾驶人员违章处罚的责任自负;发生交通事故的,按事故鉴定及相关规定,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责任。分配到相关部门的公务车辆,因违章受处罚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使用部门自行负担。
第三十条 严格车辆入库管理。无特殊情况,车辆每晚20点之前应进院入库或停放指定地点。特殊情况经行装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由车辆使用人签字证明,可以停放在驾驶员所在小区或其它安全地点。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要保持全天候手机通讯畅通,随时做好出车准备。工作日期间的中午或非工作日时间有出差任务,不得饮酒。离开兴化市区或其它影响正常出车情形的,应事先向行装部门负责人或相关领导报告。
公务外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坚持必须和可能(经费、时间允许)的原则,并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三十三条 外出学习、培训、考察须有上级检察机关、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式通知,并经部门分管领导或检察长批准。社会团体、民间机构的邀请函不作为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外出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凭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的通知或签字的票据,结清费用。学习考察活动必须在活动结束后两周内向分管领导递交学习考察报告。
第三十五条 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符合派车接送规定的按照公务车辆管理规定执行。到省外出差的除上级机关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的之外,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应由出差人员所在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与行装部门对接后,报检察长或分管行装部门的领导批准。
办公区域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严格车辆停放管理。所有公务用车和私家车辆,一律按规定的地点和要求有序停放。
第三十七条 加强庭院绿化管理。及时浇水、锄草、治虫等养护,保持花草树木长势良好,定期修剪。花草树木发生死亡残缺的,应及时补栽补种。
第三十八条 保持办公室内整洁。桌椅及其它办公用品应摆放整齐,不得乱放私人物品。严格执行禁烟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严禁吸游烟。禁止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文明如厕,保持卫生间清洁。室内外墙体、楼梯扶手等公共区域、公共物品发生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旗法》的规定升挂和使用国旗。不得使用不合规格的国旗,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应及时降旗,发现国旗污损、褪色的要及时更换。
第四十条 电子阅览室由技术科负责管理、技术维护,开放时间为工作日上午下班后至下午上班前。乒乓球室由行装科统一管理,开放时间为下午下班后1小时。图书资料室工作日全天开放,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食堂和招待所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保持本院附属楼工作秩序,室内卫生整洁。每天必须对附属楼大厅、餐厅、走廊、楼梯扶手、休息区等部位进行卫生清理。
及时更换休息房(含值班室)被套、床单、毛巾等物品。定期对餐厅餐具进行消毒处理(厨房卫生制度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院食堂实行定时就餐。早餐时间为7:30—8:20,午餐时间为12:00—12:30(为错开用餐高峰,驾驶人员、附属编制人员可提前15分钟用餐)。除工作原因外,提前或超时餐厅不予供应。
第四十三条 干警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临时就餐,需到行装部门购买餐券,凭券就餐。早餐和午餐每人每次分别为2元和5元;其它非本单位人员临时就餐须经行装部门负责人批准,早餐和午餐分别为5元和10元。基层院及相关单位人员因公务来院需要就餐,由接待部门填写申请单报行装部门负责人批准领取餐券就餐。院校学生来本院实习,由相关部门填写申请单报行装部门负责人批准,减半收费提供餐券就餐。开会及举办培训班等事项的就餐由承办部门填写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分管行装的领导审批。本院参加人员不得随同领取免费餐券。
第四十四条 服务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上岗期间一律着工作服,进行餐饮操作、服务时必须戴口罩。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应立即停职治疗,经治愈后方可上岗。
办公用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常用办公用品实行领用登记手续。添置大宗办公用品(2000元至3万元),要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行装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单件价值3万元以上的办公用品报检察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经费有保障的情况下,应于批准后1个月内落实到位。
报刊征订由办公室负责,行装科协同收费、汇款工作;购置书籍由办公室负责。干警购置业务用书,办公室统一登记、购置,报分管行装的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妥善保管、维护和节约使用办公用品。能重复使用的尽量重复使用,电子、数码等办公设备发生故障或自然损耗的,应尽量维修。无必要维修或不能维修申请报废的,需由行装科会同技术科,或其它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确认。
相关部门使用的涉密电脑、电子设备维修要由定点单位进行,报废要符合电子垃圾处理规定和保密管理规定;其中,硬盘、优盘等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配件,应由技术科集中送保密局销毁。
第四十七条 行装科要建立办公用品购置、领用、报废等管理台帐。每年对非消耗性质的办公用品进行核查、清理一次,确保帐物相符。
安全防范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严格值班制度,保安人员保持日夜在岗巡防。节假日、工作日下班后等非工作时间干警轮流值班,协助保安巡防及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十九条 加强门卫工作,对来院查询行贿档案、移送案卷、送达法律文书以及律师阅卷的,门卫查验来人证件后,开出会客单,告知来人到达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和案件管理中心办理相关事宜。
上级单位领导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四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检风检纪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视察指导工作、兄弟院来院交流工作以及社会公众来院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等,由办公室或承办部门事先通知门卫和值班干警,并派专人在大门口等候,陪同引导来宾到相关区域。其他外来人员要求会见院领导的,由门卫保安核实其身份后,与院领导或办公室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放行。
来院举报控告申诉的人员,由值班保安通知控申部门派员前来引导到控申接待窗口,做好接待工作。
因私来院会见干警,门卫应登记来人身份证件,原则上不得进入办公场所,如需进入,应由接访部门或接访人员确认后方可进入。
所有外来人员离开时均由接待干警在会客单上签名并注明离开时间,来访人员将会客单交回门卫。
第五十条 加强外来车辆管理。院大门应正常保持关闭状态,车辆进出时由门卫负责开启。外单位车辆原则上在大门外停放,因工作需要进入院内时,门卫必须检查核实驾乘人员身份,经接待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工作日非上班时间和公休、节假日,外来车辆一律不得进入院内;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应由接待干警带领,并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加强防火工作。各部位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每半年检查一次,定时更换。严禁在档案室、机要室等重点部位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五十二条 加强防盗工作。每周检查一次大楼监控系统,以及重点部位的报警系统。监控探头或报警设备发生故障,原则上当天下班前维修恢复,最迟不超过24小时。
第五十三条 加强安全用电管理。每天应检查配电房设备运行情况,重要电气设备必须安装稳压电源。
节假日期间除监控系统、机要室、传真室等必须24小时用电的部位外,其余电源全部关闭。
行装科、监察室应在放长假前全面检查各办公室安全防范情况。每次防火、防盗以及用电安全检查情况,必须有书面记载。
节能管理
第五十四条 加强用水管理。水龙头、水阀、抽便器等用水设备损坏,原则上12小时内维修完毕。
第五十五条 加强用电管理。室内照明除阴雨天气或照度不够外,白天办公室一般不得开灯。严格执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关于空调使用规定。夏季室外最高气温在
第五十六条 加强电话使用管理。系统内部通讯,原则上使用专线电话。通话尽量简明扼要,控制通话时间,禁止长时间占用电话聊天。
第五十七条 加强纸张使用管理。全力推行网上办公,控制发文和印数,复印纸尽可能做到双面使用。
个人仪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全体人员要保持仪表庄重、着装得体。不得纹身、留光头、漂染艳丽彩发、着奇装异服。男同志不得留长发、穿短裤、佩戴首饰;女同志不得化浓妆,穿戴过于暴露的衣裙,佩戴耳环、脚链等。上班、就餐,或从事其它公务活动期间不得穿拖鞋、背心。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统一着装要求,禁止制服与便服、不同类型的制服混穿。领带、检徽、警衔标志等保持佩戴正确、完整、清洁。非公务活动期间不得佩戴检察徽标。严禁佩戴检察徽标在公共场所就餐、休闲活动。
检察辅助人员可以适当配发部分制服用于执法办案和其他公务活动。
第六十条 办公时间不得玩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不得访问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不得玩游戏、看小说、炒股、购物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不得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聘用人员管理
第六十一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聘用一定数量的社会用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速录员、水电工、驾驶员、厨师以及食堂服务人员等。聘用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各类人员的工资待遇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予以确认。阶段性调整由政治处报院党组研究决定执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为聘用人员调整工资。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政治处会同办公室、行装部门负责对内务管理工作的执行和指导,纪检监察部门对内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涉及管理事项按照以往规定执行,与本院其它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机关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