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兴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爱国卫生科科长受贿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扣押涉案款人民币5万元。兴化市人民法院于 2016年11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根据生效判决,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将扣押款中的39500元,上缴国库,退还其本人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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