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07-04 10:31:00  来源: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628日在兴化市

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6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2016年以来,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我院深入学习十八大、十九大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办案促监督,以规范促先进,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连续两年在泰州市基层院条线考核中进入先进行列,民事行政检察部门2016年被江苏省检察院表彰为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执行监督专项行动先进集体,被泰州市检察院授予集体三等功;2017年获得兴化市十佳政法基层单位荣誉称号,部门干警被授予三等功1次,嘉奖2次,1人被评为泰州检察机关先进工作者。

一、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情况

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为保障民事行政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进行的法律监督,其核心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支持起诉、虚假诉讼监督、督促履行职责、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016年以来,我院紧密围绕高检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的通知》及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要求,依法认真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积极贡献。自20161月至20186月,共办理各类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25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件,法院已采纳4件(2件未到回复期)。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中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0件,法院已采纳8件(2件未到回复期)。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36件,法院已采纳36件。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职提出检察建议54件,行政机关已采纳51件(3件未到回复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支持起诉2件。

(一)全面履职,主动作为,建立多元监督格局

1.强化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始终以化解矛盾为落脚点,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强化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时提请上级院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双方可能和解的案件,灵活采取息诉和解方式,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向申诉人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化解申诉人的抵触情绪,定纷止争、息诉息访。2016年以来,共依法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线索26件,办理监督案件1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件。

2.强化法院诉讼、执行活动监督。诉讼、执行活动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法院诉讼、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法院诉讼活动中审判程序违法,执行活动中违法执行、怠于执行等违法情形进行监督,以检察建议形式建议法院纠正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16年以来,针对法院诉讼、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共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46件,针对类案中的共性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类建议,有效促进法院诉讼、执行活动的合法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3.强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执法与司法联动,深入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以网络媒体新载体为助力点,密切关注与本市密切相关的市民论坛、“政风热线”、“263行动”等媒体信息,跟踪调查曝光违法线索。2016年以来,依法办理涉及非法用地、环境污染、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行政违法监督案件,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53件,有力地回应了民生诉求,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4.强化公益诉讼工作力度。20176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20179月,习总书记在致第22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的贺信中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重要责任。”公益诉讼试点期间,我院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积极探索,展开调查,先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办理的一起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成功挽回国有财产损失200万元。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后,我院严格依照公益诉讼工作新要求,全面加强公益诉讼办案力度,行政公益诉讼立案16件,履行诉前程序16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件。今年以来层报泰州市院审批4件,提起诉讼2件。

5.强化支持起诉工作力度。紧紧围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将国有财产保护、农民工权益维护、弱势群体诉讼权利保障作为支持起诉的工作重点,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201712月以来,我院积极开展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专项监督活动,走访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等多部门,排查发现5件涉及农民工讨薪问题监督线索,经深入调查,支持5名农民工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欠薪,帮助追回劳动报酬14万余元。

二)突出重点,专项带动,强化检察监督质效

1.开展执行活动专项监督。按照省、市院开展执行案件专项监督相关要求,我院会同市司法局在全市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活动,深入了解我市执行工作难点、焦点问题。201663日,与市法院会商出台《执行案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调取检查民事、行政执行案卷106件,建立完整的执行案件检查台帐,结合专项检查情况,先后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9份,均被采纳。执行案件专项监督活动成效明显,我院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执行监督专项行动先进集体”。

2.开展民政优抚专项监督。服务群众和保障民生一直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也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部分乡镇民政优抚人员存在身份信息虚假、冒领、多领优抚金等问题,20164月,主动联合市民政、财政和人社部门,推动市政府在全市各乡镇开展民政优抚专项核查行动。在专项核查中,民行检察部门派员参加督查组实地听取自查汇报、核查台帐信息,针对不规范问题及时提出预防意见,协助民政部门制定《优抚对象数据化管理制度》规范文件,该工作做法被泰州市检察院转发。

3.开展人防领域专项监督。为深入排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我院民行部门干警通过实地走访人防部门,与相关工作人员座谈,调阅人防部门年度审计报告、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台账等,发现我市人防领域存在违法缓缴、免交易地建设费的乱象,行政执法权未充分行使。针对某建筑工程企业长期欠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违法行为,我院依法向市人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多次与执法人员沟通对接,持续跟踪该企业建筑工程招投标资金流转动态,在和市人防办不懈努力下,促使该企业主动缴纳拖欠长达三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用130余万元。

4.开展“两违”行为专项监督。针对部分乡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频发等问题,我院联合市国土局开展专项督查,实地查看张郭、安丰、昌荣等地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针对昌荣镇某企业违法用地一直未拆除到位,违法状态持续存在的现状,联合国土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督促依法履职,责令企业补办合法用地手续,及时消除违法状态。2016年以来,我院共发现涉及土地违法行为18件,针对未及时纠正违法用地行为,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11份,有力地打击了乡镇违法用地现象。

(三)内联外合,深入排查,全面开展公益诉讼

1.建立内部办案一体化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配合,探索建立办案一体化机制。成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专案组,由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民行、公诉、侦监等多部门干警组成,从线索排摸到经营成案,真正做到“案件上手不停手”, 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制定案件监督线索双向衔接机制。以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及国有财产保护领域为重点,明确专人负责线索移送登记,建立信息登记台帐,精准化跟踪刑事犯罪案件中可能涉及公益诉讼的线索;发挥派驻乡镇检察室前哨作用,加强与当地政府、行政派出机构的联系沟通,畅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渠道,为及时跟进参与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优势,确保监督的时效性。今年以来,通过内部移送共发现涉及公益诉讼线索9件。

2.建立行政执法长效监督机制。加强与行政执法单位联动互助,形成一体化协作监督模式。定期走访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开展执法专项督查活动,主动沟通交流,融检察监督于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过程中,我院先后与环保、国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备案审查制度,初步实现了执法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活动,依托“两法衔接”平台,不定期查阅行政机关执法办案台帐,调取执法卷宗,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实体处理和程序执行问题开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推动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及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会。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国有财产保护等重点监督领域,对我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职权清单和联络员机制,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长效监督机制。

3.全力打造公益诉讼精品案件。始终树立“精品案件”意识,坚持办理一案宣传一片的工作理念,力求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以诉讼请求为标准确定检察建议的内容,以起诉标准收集、固定证据,充分运用民行检察调查权,提前把好案件质量关。安排员额检察官多次参加省、市院组织的公益诉讼技能培训、庭审观摩活动,强化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和出庭应诉能力。去年,我院办理的2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先后被《检察日报》报道,省内多个基层检察院先后来我院学习交流。我院办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公益诉讼“优秀案例”。

(四)创新创优,服务大局,推动法治兴化建设

1.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专项监督活动。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我市创建“生态经济示范区”为契机,与市环保局建立打击违法排污、关闭整治危废化工企业联动机制,协作开展日常巡查监管、专项查处行动。针对“263专项行动”曝光的涉及畜禽养殖污染、纸品污染等突出问题,与市环保局先后赴海南、陈堡、竹泓等乡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实地查看污染现场,督促相关责任人妥善处置污染问题。针对泰州市五届三次全会曝光的周庄“坑塘污泥”事件,跟踪监督污染事件整改情况,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持续跟踪监督整改,确保污染问题得到解决。专项监督活动得到泰州市检察院的充分肯定。

2.开展检察护航食药环专项行动。紧密围绕我市建设“里下河生态经济示范区”工作,创新推出“检察护航食药环”工作品牌,着力监督食药环领域的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违法行为。创新工作机制,在市环保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建立定期走访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监管工作联动配合,实时掌握食药环领域执法信息。联合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个执法单位开展食药专项检查活动,促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全市调味品行业生产环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充分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成效被市委充分肯定,撰写的《关于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助推我市建设生态经济示范区的情况报告》获得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认可。

3.积极服务非公企业经济发展。为强化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服务非公企业,20166月,在戴南镇组织召开“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座谈会,听取重点乡镇非公经济界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0175月,我院联合市建工局、规划局等职能部门,邀请本市城区及乡镇建筑公司开展“检察服务建筑企业发展座谈会”活动,对违规借用建筑资质、建筑施工无权代理等突出问题,进行个案释法说理和普法宣传,出台了《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建筑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突出加强对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针对乡镇企业生产经营排污引起周边群众不满的问题,办案人员结合办案,在督促职能部门积极履职的同时,牵头环保部门和涉案企业,邀请乡镇人大代表以及村民代表,开展民事纠纷处理听证庭活动,有效促进企业规范整改,化解了群众矛盾纠纷,相关工作做法被《江苏法制报》报道。

二、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以上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党委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心、支持和监督,也得益于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1.监督范围不够广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涉及领域较多,加之案源少、监督难的矛盾,监督职能往往不能充分发挥。尤其是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存在盲点,在与法院、公安部门建立打击虚假诉讼协作机制方面有待改进,虚假诉讼监督成效有待突破。

2.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尚未完全共享。目前,基于“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在已解决部分信息共享问题,但仍存在执法部门信息录入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况,全覆盖、无死角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尚未完全建成。

3.队伍素能有待继续提高。随着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不断拓展,对民行检察队伍素能的要求也愈来愈高,目前人员队伍素能专业化仍需加强,尤其是需要提高公益诉讼取证和庭审能力,满足公益诉讼办案需要。

三、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措施

1.以专项监督活动为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市委“全力推进里下河生态经济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立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结合司法办案继续开展“食药环”领域专项监督活动,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市建设生态经济示范区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2.以服务经济社会为根本任务。将民行工作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结合起来,积极参与乡村治理体系创新,深化对农村土地用途、适度规模经营等领域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防止侵害农村集体产权,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重视涉众型案件的风险防控,维护社会稳定。

3.以执法信息共享为主要抓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旨在纠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建立与市政府及其法制部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便于高效取得监督线索,收集各类行政执法信息,实现全市执法部门执法信息监督的全覆盖,有效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知情权,确保监督的时效性。

4.以人大监督为坚强后盾。紧紧依靠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议;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建议,确保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客观理性地看待公益诉讼工作,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在启动公益诉讼过程中,坚持历史地、辩证地看待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公益诉讼工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

5.努力提升检察队伍素能建设。着力提升民行队伍素能,组织专题培训、专家辅导、小课堂、派员到行政执法机关挂职锻炼等形式,努力提升民行干警办理民事诉讼、执行监督以及公益诉讼案件发现线索、调查取证、出庭应诉等业务素能,为全面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发展提供理论与实务上的支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这次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既是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也是对我院履职尽责的有力鞭策。我院将以此为契机,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扎实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努力开创检察监督工作新局面,为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兴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一

 

有关用语说明

 

1.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5.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当事人或第三人与审判人员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6.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8.非公企业:即非公有制企业,是指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企业。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