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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院]起诉书(柏玉龙、凌根生等开设赌场案)
2020-09-15 09:34:00  来源: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柏玉龙,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镇**村**号。被告人柏玉龙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2月11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柏玉龙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根生,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凌根生曾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5年11月5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8年8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凌根生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殷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殷某某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犯故意杀人(预备)罪,于2005年7月7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曹某某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路**小区**号**幢**室。被告人杨某甲曾因吸毒,于2009年11月12日被大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某甲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该局于同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4********,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玉龙、凌根生、殷某某、曹某某、杨某甲、黄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1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2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6日重新收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至9月18日凌晨,在兴化**镇、**镇境内河道上,被告人柏玉龙多次组织**、**、**等地的参赌人员以麻将“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凌根生、殷某某、曹某某、杨某甲、黄某某、张某某为被告人柏玉龙组织他人赌博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柏玉龙负责赌场整体工作;被告人凌根生提供赌博场所、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望风;被告人殷某某提供赌博场所、撑船、打电筒为赌客指路;被告人黄某某在赌场卖套餐并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曹某某开车接送柏玉龙、黄某某购买赌具及香烟等物品;被告人杨某甲带人进赌场赌钱。被告人柏玉龙等人组织参赌人员在船舱内赌博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约20万元。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3日晚,被告人柏玉龙等人组织他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约4万元。

  2.2019年9月14日晚,被告人柏玉龙等人组织他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约3万元。

  3.2019年9月15日晚,被告人柏玉龙等人组织他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约4万元。

  4.2019年9月16日晚,被告人柏玉龙等人组织他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约6万元。

  5.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柏玉龙等人组织他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约3万元。公安机关于当晚查获涉赌人员53名,现场扣押人民币56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凌根生、殷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柏玉龙、曹某某、杨某甲、黄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武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柏玉龙、凌根生、殷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七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玉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凌根生、殷某某等人为柏玉龙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柏玉龙、曹某某、杨某甲、黄某某、张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根生、殷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凌根生、殷某某、曹某某、杨某甲、黄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凌根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柏玉龙等七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地灵

  2020年4月2日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