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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把式”开黑诊所屡教不改 检察官谢共祥:七旬老汉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2018-09-03 16:07:00  来源:省院
 看医有学问,理应找对人。江苏省赣榆班庄镇一村民就因病急找“黑诊所医生”看病,使得病情加重并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医生承担着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是人们心目中的白衣天使。近几年,关于医生的电视剧也热播了不少,比如《青年医生》、《儿科医生》、《急诊科医生》……追剧让我们对医生有了更多更深入的了解,也更加尊重他们的职业,理解他们的辛苦。

  是的。医生是一份崇高的职业,他们守护着生命和健康,而且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正如此,医生的入职门槛很高,想要从医就必须掌握大量的医学知识,更要具备一定的执业条件。

  照你这么说,如果不具备资质的话,就不能从医执业。

  是的。毕竟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回。对于医生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着具体规定,必须是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等等,而且正规医院的医生都要具有执业资格。

  但是,社会上确实存在一些不具备执业资格的“黑诊所医生”从事非法行医,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

  如果非法行医出现意外事故,对于患者家庭来说肯定是飞来横祸。

  非法行医既违规又违法,终将要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前阵子,我们办理的王猛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就是一个典型。

  请来讲讲案件的具体情况吧?

  家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某村的67岁老汉王猛只有小学文化,此前他曾在乡镇医院工作十多年。靠着一身“老把式”,王猛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自己家中非法从事诊疗。

  早在2005年,王猛因东窗事发被赣榆县卫生局处以2000元罚款;因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王猛在2006年又被赣榆县卫生局决定罚款1000元;之后,王猛依然屡教不改,2007年被赣榆县卫生局决定罚款2000元,2009年被赣榆县卫生局处以罚款4000元,2012年6月22日被赣榆县卫生局决定罚款4000元。

  2012年6月13日,王猛又一次在家中非法从事诊疗活动,为两名患者诊治。在给一名病人输液时,王猛又被赣榆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这一回被罚款4000元。事后,赣榆县卫生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知法后再犯法,难道他没有悔意么?2005年、2006年、2007年、2009年、2012年,王猛接连被抓现行,触及哪些具体法规?

  据调查,2005年到2012年,赣榆县卫生局先后5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王猛行政处罚,从此看出当事人没有悔改的诚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被视为情节严重;2016年,《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的决定》又将该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删除,即解释中原规定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不再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案情简单,适用法律复杂。谢共祥(左)和同事讨论法律、司法解释的适用。)

  从涉医相关法律条文不断修改来看,这里面既体现了国家打击非法从事诊疗活动的决心,又为受害者寻求司法正义提供了“尚方宝剑”。

  的确如此!认定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对“非法行医”的理解,应根据司法解释,而非违反行政法的规定。依照修改后的解释第一条,对仅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不能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农村患者到正规医院就医就是对自身生命健康的负责。)

  本案中,王猛先后5次被行政处罚,处罚的事实依据都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4次认定其系“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作为处罚的一个情节)。不能仅因王猛“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

  案子看似简单,适用的法律还真是复杂。

  是的。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内在逻辑: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对王猛2005年、2006年、2007年这三年的三次行政处罚不适用该解释。

  另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删除,赣榆县卫生局适用该条对王猛进行行政处罚,不能认定为刑法非法行医罪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同时,不认定为刑法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也就不适用“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即不认定为 “情节严重”。

  根据赣榆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证据看,情况很简单,王猛没有医师资格,没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也就是说,他没有医生执业资格。

  如果去乡村诊室,还得先要了解一下“医生”有没有执业资格啊。话说回来了,王猛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又是怎么回事呢?

  王猛被行政处罚后,压根没有悔改之意。

  2017年5月18日早上,年近七旬的邻村村民王旭因为咳嗽、胸闷急忙赶往王猛家中就医。王猛配了三只头孢和一支地塞米松,用了250毫升的生理盐水(又用针管抽出60毫升)。王猛兑好药水后,没有做皮试就给王旭输液。输液没一会,王旭咳嗽、气喘加剧。王猛看到后也很慌张,立即将针头拔出,采取掐太阳穴、捶后背、人工呼吸等方式进行抢救,但为时已晚。

  经过赣榆区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王旭符合在输液过程中过敏性休克死亡。

  一个生命就这样结束了,估计王旭的家里人没法接受飞来横祸吧。

  出事后,王猛也吓坏了,拿起王旭的手机联系上邻村的徐村长,请求把噩耗传达给死者家属。当天下午,在济南照顾女儿坐月子的王旭妻子,以及在石家庄打工的王旭儿子都赶回老家。王猛联系了本村书记孟书记和邻村书记徐书记,试图协调处理丧葬赔偿等事宜。因为数额悬殊太大,双方没有达成调解。

  摊上事儿才想办法补救,王猛能安心么?他又是怎样被处理的?

  王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定为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猛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王猛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医疗管理秩序,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王猛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被告人王猛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在庭审现场听到宣判后才追悔莫及。)

  一名近七十岁的“老把式”被扳倒,看来这个案例还是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意义。

  本案确实是非法行医案件中的典型。

  根据法律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猛在家接诊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非法行医,导致王旭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由此可见,王猛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也意味着面临最高等次的刑罚。

  一件看似普通的案子让我看到非法行医后果的严重性,不仅损害了病患身体健康,甚至可以致人死亡,而且非法行医人也将面临严厉的刑法处罚,得不偿失。

  这几年,我省采取多部门、多渠道持续地高压打击,有效遏制了非法行医的迅速蔓延,打非取缔数呈逐年递减趋势。就在今年4月份,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又一次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

  为保障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作为检察机关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也是冲锋陷阵在前,根据近四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赣榆共办理非法行医案件13件14人(包括王猛非法行医案),其中12件12人被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过。

 

  (在黑诊所看病,输液时因药物过敏产生不良反应屡见不鲜。)

  这么多非法行医人员都被行政处罚过,对于还不吸取教训的,一定不能轻饶吧。

  这13件14人中,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案件5件5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案件6件6人。比如,王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另一起金某、李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中,金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李某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这些案件都有哪些共同点呢?

  我们通过梳理发现:首先,案件基本上都发生在农村,远离市区、县城,医疗资源不健全,医生缺乏,药店基本上只有一两家;

  其次,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法分子在乡村家中开设诊所,从事一般性医疗活动,主要是卖药、输液,赚取利润;

  最后,大多数的不法分子都存在侥幸心理,一般只从事普通的感冒过敏等小毛病的治疗,不进行手术等大病治疗,一般情况下,这些“老把式医生”自认为不会出现重大医疗事故。

  所以说,非法行医案件时有发生,但是,由此凸显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农村的医疗卫生工作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医疗设施仍需进一步完善,为当地老百姓解除病痛。

  患者王旭的死亡让人惋惜,也让人们看到了非法行医的严重后果。该案为人们敲响了警钟,警示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要擅自行医,而病患尤其是农村病患就医要去正规医院、看正规医生,珍惜健康,善待生命,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特别感谢王丽华对本文的大力支持 另注:文中涉案人和受害人为化名,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徐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