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方公布十大"食药类"典型案件
2018-05-29 15:09: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十大“食药类”监督案例  

  1.维尔德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

  【简要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犯罪嫌疑单位武汉维尔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邱峰(另案处理)的同意下,在公司实验室内生产AZD9291药粉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向中间商及肺癌患者、患者家属销售。其中,犯罪嫌疑人周婵负责AZD9291药粉销售工作,个人参与销售并获取提成;犯罪嫌疑人刘呈祥为实验室负责人,参与AZD9291的生产,并从公司及他人处获得AZD9291药粉向他人进行销售。  

  【监督过程】  

  惠山区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周婵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过程中发现武汉维尔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公安机关未予以立案侦查。经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2.尹前勤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尹前勤、朱海军在没有出售药品资质的情况下,使用手机上以“AZ33556677”、“with159789”等微信号,在朋友圈内发布性药广告,并多次向他人出售“双效伟哥”“LOUIS16”等性药;朱海军明知尹前勤在微信出售性药多次帮助尹前勤送货。

  【监督过程】

  2017年7月3日,常州天宁区院在对天宁区市场监督部门的日常走访中了解到在市场监督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微信号为“AZ33556677”的人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药,经过研究讨论发现该举报线索有侦查价值,于是及时发出《建议移送线索函》,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后该局将该案移送给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并配合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3.食品中添加“罂粟壳”专项检查行动

  【简要案情】

  2016年9、10月份至2017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徐军安、王辉琴在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中天路经营安顺面馆期间,购买罂粟壳用于熬制调料,在面条中加入该调料销售给他人食用,后被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鉴定,该调料中那可丁含量183ug/kg、罂粟碱含量123ug/kg。

  2017年2月中旬至3月底,犯罪嫌疑人王二梅经营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仁桂面馆,使用罂粟果实,经手捏碎后,熬制酱油调料,加入面条中销售给他人食用,后被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鉴定,该调料中罂粟碱含量8.08μg/kg。

  2015年至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陆娟、马正祥(在经营镇江市丹徒区新城祥亨面馆期间,购买罂粟壳用于熬制酱油,在面条中加入该酱油销售给他人食用,后被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鉴定,送检二份酱油中罂粟碱含量分别为64.6μg/kg、45.4μg/kg。

  【监督过程】

  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开展食品添加罂粟壳专项检查行动,在对安顺面馆、仁桂面馆、祥亨面馆等多家面馆自制酱油调料进行罂粟壳快速检测时,结果呈阳性,丹徒区院了解情况后随即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监督移送案件3起。

  4.“铝包子”系列案件

  【简要案情】

  2014年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席亚兵、肖士凤在其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扬州市广陵区正泰包子店内,在生产包子的过程中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泡打粉,并销售给群众食用。经检测,其店内销售的包子铝的残留量达217.3mg/kg。

  2004年至2017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米有年在广陵区江都路528号个体经营新民茶社,自主生产经营蒸饺、包子、烧卖。在明知国家明文规定在生产膨化食品过程中不允许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香甜泡打粉”情况下,仍然在生产包子过程中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剑石牌香甜泡打粉”。经检测,抽检的肉包中铝的残留量为288.5mg/kg。

  2014年至2017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陆贵芬、陆贵俊共同在本市广陵区沙头镇天顺花园南之路55-56号大志小吃店,自主生产经营包子、烧卖、馄饨。在明知国家明文规定在生产馒头、花卷过程中不允许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香甜泡打粉”情况下,仍然在生产包子过程中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剑石牌香甜泡打粉”。经检测,抽检的肉包中铝的残留量为306.2mg/kg。  

  【监督过程】

  扬州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馒头包子店开展了专项检查行动,查出了在生产包子的过程中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泡打粉,包子铝含量不合格。广陵区检察院了解情况后随即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共监督移送案件3起。

  5.姚勇军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姚勇军、冯春兰夫妇系兴化林湖乡水产养殖户,从事水产养殖、销售20余年。2005年左右,姚向一南京人购得孔雀石绿70余斤用于螃蟹养殖消毒。为提高养殖过程中受伤鱼的存活率,2016年至今,姚勇军、冯春兰先后3次在鱼塘中投放违禁物质孔雀石绿。涉案水产养殖面积250余亩,所养殖的鱼销售约6万余斤。目前尚大量未销售的鱼在鱼塘中。  

  【监督过程】

  为深入推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今年以来泰州市检察机关聚焦食药安全突出问题,牵头公安、食药监、农委等职能部门,在全市组织开展“食药安全检察行”活动。8月28日,泰州市检察院侦监处在“食药安全检察行”走访调查中了解到,市农委在4月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从高港区一水产养殖户鱼塘内的花鲢鱼样品中检出违禁物质孔雀石绿,而该养殖户反映这些鱼从姜堰区一养殖户购进。农委对涉案的鱼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考虑该案查处可能会对水产养殖业带来负面影响,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鉴于此案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泰州市院于8月30日向市农委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并多次协调公安、农委共同研究对该案的查处,建议公安机关以事立案进行侦查。9月14日,市农委正式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9月25日,市公安局决定对该案以事立案侦查,于11月9日将本案犯罪嫌疑人姚勇军夫妇抓获归案。为确保该案顺利查处,市院侦监处迅速派员提前介入该案,围绕该案的定性、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具体的检察建议。目前检察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姚勇军夫妇批准逮捕。  

  6.张桂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简要案情】

  2017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张桂育在制作卤菜中,使用罂粟壳、罂粟秸秆烧制卤鹅及卤鹅汤汁,并在兴化市临城街道十里村其经营的卤菜摊点销售给顾客食用。当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张桂育卤菜摊点检查时,现场检测出卤鹅汤汁呈罂粟壳阳性,并查获罂粟壳、罂粟秸秆400克。经鉴定,卤鹅汤汁中含有婴粟碱74.6ug/kg 、吗啡58.8ug/kg、那可丁75.7ug/kg。  

  【监督过程】

  该案系兴化市检察院在对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张桂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但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8月16日兴化市检察院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兴化市公安局依法审查。经法院判决,张桂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7.金元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简要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金元平为获取不法利益,产生用死螃蟹加工成蟹黄、蟹肉再出售的念头,其先后从宿迁泗洪、泰州兴化等地向孙兵兵(另案处理)、“兴化老奶奶”(身份不明)等人处购得死因不明的死螃蟹,后通过托运和直接运输的方式运回盐城进行加工。犯罪嫌疑人金元平将购得死螃蟹运至在盐城市亭湖区海纯桥巷36-1号租赁的房屋内并雇佣吴学兰、孙玉妹等人进行加工,其利用大锅将生的死螃蟹煮熟,再用“签子”将蟹肉和蟹黄分离加工后包装冷冻储存,再将蟹肉和蟹黄销售给买家张瑞、李兴度(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达23.42万元。

  【监督过程】

  2017年4月20日,亭湖院在对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两法衔接工作专项督查活动中发现:涉案人员金元平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7年4月21日,亭湖院向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审查。次日,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8.李学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简要案情】

  李学华在淮安市淮阴区樱花小区菜场经营的冷菜摊点出售鸡爪、小龙虾、猪耳朵等冷菜,所售食品在樱花小区7号楼2号车库加工。2017年5月25日19时许,戴亚红在李学华的凉菜摊购买鸡爪、小龙虾、猪耳朵等食物,当日20时许,戴亚红儿子陈志强和女儿陈静食用后出现嘴唇、手指发紫等不适症状,后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根据患者发病特征和进食情况,推断可疑食物为当晚食用的鸡爪。经对李学华出售的和患者家中未食用完的鸡爪、小龙虾等冷菜进行取样,经淮安市淮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李学华冷菜摊点经卤汁浸泡过的鸡爪等食品亚硝酸盐含量超标,是本案发生原因。  

  【监督过程】

  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4日决定以李学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侦查并于7月18日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2017年7月28日收到公安机关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的书面回复函,称在收到行政机关移送的该案材料后,认为需要省级以上专业机构鉴定才可判定涉案鸡爪等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本案暂不符合认定犯罪条件,故未对李学华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侦查。2017年11月14日,法院以李学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禁止李学华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卤制品的生产、销售。  

  9.陈克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简要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家松伙同其子刘彦青、女婿朱雷在一废弃的面粉厂内使用工业明胶生产、销售食用胶囊约1.4亿粒,价值一百多万元,除当场扣押的2400万粒,胶囊已全部流入市场。经鉴定,胶囊中重金属铬含量均严重超标。  

  【监督过程】

  灌南县院在依法对刘家松、刘彦青、朱雷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批捕决定的同时,通过细致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鲁小磊、陈凡鑫生产、销售“毒胶囊”多达3亿粒,绝大部分已流入市场,且案发当天鲁小磊、陈凡鑫为逃避处罚,转移、销毁生产设备、胶囊成品和销售单据,具有串供、毁灭证据的社会危险性,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仅对鲁小磊、陈凡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2人予以追捕;另发现,克山喉科诊所医生陈克山两次向鲁小磊购买毒胶囊共计30万粒,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非法配制假药并销售,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应当予以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未予以立案, 2015年11月24日依法向灌南县公安局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次日公安机关对陈克山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2016年11月25日,陈克山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2017年2月10日陈克山二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10.王明利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明利在明知国家禁止使用非碘盐加工食品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以30元价格向他人购买非碘盐20斤,后在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太平村10组的加工点内,伙同犯罪嫌疑人王传华对腌制加工猪肉600斤,2016年7月21日被如皋市盐务局查获。经对加工场所的腌制肉、腌制盐和成品熟肉取样送检,检出腌制盐的氯化钠、碘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亚硝酸盐含量为4670mg/kg,腌制盐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0.141mg/kg,熟肉内亚硝酸盐含量为41mg/kg,均不合格。犯罪嫌疑人王明利、王传华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明利向他人购买老母猪肉,伙同犯罪嫌疑人王传华在其加工点内通过将猪肉用盐腌、水泡、修割、添加淮南牛肉汤A料煮熟等方法进行加工,后由犯罪嫌疑人王明利在其位于如皋市城北市场32号的如皋市王明利牛肉店内以牛肉的名义向如皋市统一超市、如皋市部分幼儿园等单位和个人低价销售,现场查获加工点和牛肉店内生肉9935.6斤、熟肉562.8斤。犯罪嫌疑人王明利共销售假牛肉金额325114元,其中如皋市统一超市296743.00元、个体户徐成15576元、刘丽华12795元。  

  【监督过程】

  一是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王明利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

  二是监督公安机关对王明利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进行立案。

  编辑:徐凯莉